关于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700吨农药扩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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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700吨农药扩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2700吨农药扩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40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六批2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3〕2号)的要求,同意 (略) 年产2700吨农药扩产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高盐废水经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与氯虫苯*酰胺装置工艺废水、噁唑酰草胺装置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设备清洗废水混合至厂区物化工段(处理工艺:强化微电解+高效催化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与三效蒸发废液蒸馏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至厂区生化工段(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沉淀+MBBR+一级缺氧+一级好氧+二级缺氧+二级好氧+二沉)处理后,再与危废焚烧炉废气处理排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不新增排气筒,依托现有7根排气筒,其中24#排气筒进行改造。

合成车间五氯虫苯*酰胺生产线投料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混合至新增的“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再与经整体换风装置收集的危废放料废气混合至新增的“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含氯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新增的“冷凝+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混合至26#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合成车间六噁唑酰草胺生产线投料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混合至新增的“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再与经整体换风装置收集的危废放料废气以及经密闭换风装置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现有“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0#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合成车间五氯虫苯*酰胺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废气和*腈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新增的“两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水封+除雾”装置预处理;合成车间六噁唑酰草胺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废气和*苯、异*醇、碳酸二*酯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现有)+一级水吸收(新增)”装置预处理;罐区、原料罐区二不含卤素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新增的“冷凝”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气与经整体换风装置收集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混合至现有“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RTO+急冷+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0#30米高排气筒排放。

罐区、原料罐区二含卤素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6#25米高排气筒排放。

经管道收集的三效蒸发冷凝废气和经整体换风装置收集的污水站物化工段废气混合至现有“冷凝”装置预处理;三效蒸发装置产生的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混合至现有“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9#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实验室废气经密闭收集至现有“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500kg/h液中焚烧炉焚烧废气经现有在建“SNCR脱硝+浸没式急冷+文丘里洗涤塔+洗涤塔+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回转窑焚烧废气经现有“SNCR脱硝+急冷+干式喷射+布袋除尘+碱液洗涤+水喷淋+湿电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24#50m高排气筒排放。

30#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2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其他”指标)、氯化氢、氟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2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一氧化碳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6#、10#、26#、29#排气筒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二氯*烷、*腈、*醇、*苯、苯胺类、DMF、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指标)、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二氯*烷、*腈、*醇、*苯、苯胺类、DMF、臭气浓度、非*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蒸馏及反应残余物、过滤残渣、废液、废催化剂、废活性炭、三效蒸发废液、冷凝液、废滤件、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手套、实验室废液、废机油、污泥、飞灰、焚烧残渣、废耐火材料,其中废液、冷凝液、实验室废液、废机油送至厂区2500kg/h液中焚烧炉处理,废活性炭、废滤件、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手套、污泥送至厂区回转窑焚烧炉处理,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废分子筛、未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未沾染化学品的保温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合成车间五、合成车间六、污水处理站、罐区、RTO焚烧炉、液中焚烧炉、回转窑焚烧炉、品质实验室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2787.134吨,COD≤7.2288吨、SS≤2.5783吨、总氮≤1.1133吨、氨氮≤0.7527吨、总磷≤0.0379吨、二氯*烷≤0.003吨、AOX≤0.042吨、*苯≤0.0097吨、苯胺类≤0.095吨、DMF≤0.0164吨、盐分≤49.2051吨、氟化物≤0.1221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34吨,COD≤180.0588吨、盐分≤735.8551吨、*苯≤0.1397吨、二氯*烷≤0.1吨、三*胺≤0.74吨、AOX≤0.262吨、二*苯≤0.15吨、氨氮≤11.4627吨、总氮≤19.7733吨、总磷≤0.9479吨、氟化物≤0.1271吨、SS≤68.0283吨、二氯*烷≤0.023吨、*醛≤0.0039吨、苯胺类≤0.095吨、DMF≤0.0164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772吨、二氧化硫≤5.8693吨、氮氧化物≤6.3269吨、氯化氢≤0.5955吨、氟化氢≤0.0105吨、氨≤0.067吨、硫化氢≤0.004吨、CO≤0.1814吨、VOCS(包括二氯*烷、*腈、*醇、*苯、苯胺类、DMF、非*烷总烃等))≤2.9181吨、二噁英≤0.006TEQg。(无组织):颗粒物≤0.125吨、氨≤0.0949吨、硫化氢≤0.0117吨、氯化氢≤0.0035吨、二氧化硫≤0.0041吨、氯化亚砜≤0.004吨、VOCS(包括二氯*烷、*腈、*醇、*苯、苯胺类、DMF、非*烷总烃等)≤1.433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6198吨、二氧化硫≤31.0373吨、氮氧化物≤44.3082吨、氯化氢≤9.4723吨、氟化氢≤0.7779吨、氨≤0.072吨、硫化氢≤0.004吨、CO≤19.1894吨、硫氧化碳≤0.19吨、硫酸雾≤0.0035吨、氯气≤0.2863吨、磷酸≤0.*吨、VOCS(包括DMF、*苯、氯*烷、环*砜、2-*基四氢呋喃、*基环己烷、三*胺、*腈、碳酸二*酯、*酮、二*胺、二*苯、三*苯、二氯*烷、一氯二氟*烷、四氢呋喃、环己烷、*醇、*醇、正己烷、邻硝基*苯、二*基亚砜、*硫醇、2-辛醇、1,2-二氯苯、*酸、氯*烷、*酸*酯、异*醇、3,5-二*基吡啶、1,2-*二醇、二氯*烷、苯*醇、二*胺、4-苯基*苯、邻苯二*酸二*酯、*酸、3-氨基四氢呋喃、苯胺类、醋酸*酯、*烯酸*酯、氯*酸*酯、马来酸二*酯、*醛、非*烷总烃等)≤42.2476吨、二噁英≤0.0773TEQg。(无组织):颗粒物≤1.1108吨、氨≤0.0981吨、硫化氢≤0.0117吨、氯化氢≤0.0063吨、二氧化硫≤0.0041吨、氯化亚砜≤0.004吨、硫酸雾0.0106吨、VOCS(包括2-*基四氢呋喃、DMF、二氯*烷、环*砜、*苯、*醇、三*胺、碳酸二*酯、*醇、*酮、*腈、二*基亚砜、异*醇、*醛、1,2-*二醇、二氯*烷、苯胺类、非*烷总烃等)≤4.037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3-*-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3〕5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2700吨农药扩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40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六批2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3〕2号)的要求,同意 (略) 年产2700吨农药扩产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高盐废水经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与氯虫苯*酰胺装置工艺废水、噁唑酰草胺装置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设备清洗废水混合至厂区物化工段(处理工艺:强化微电解+高效催化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与三效蒸发废液蒸馏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至厂区生化工段(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沉淀+MBBR+一级缺氧+一级好氧+二级缺氧+二级好氧+二沉)处理后,再与危废焚烧炉废气处理排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不新增排气筒,依托现有7根排气筒,其中24#排气筒进行改造。

合成车间五氯虫苯*酰胺生产线投料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混合至新增的“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再与经整体换风装置收集的危废放料废气混合至新增的“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含氯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新增的“冷凝+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混合至26#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合成车间六噁唑酰草胺生产线投料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混合至新增的“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再与经整体换风装置收集的危废放料废气以及经密闭换风装置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现有“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0#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合成车间五氯虫苯*酰胺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废气和*腈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新增的“两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水封+除雾”装置预处理;合成车间六噁唑酰草胺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废气和*苯、异*醇、碳酸二*酯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现有)+一级水吸收(新增)”装置预处理;罐区、原料罐区二不含卤素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新增的“冷凝”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气与经整体换风装置收集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混合至现有“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RTO+急冷+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0#30米高排气筒排放。

罐区、原料罐区二含卤素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6#25米高排气筒排放。

经管道收集的三效蒸发冷凝废气和经整体换风装置收集的污水站物化工段废气混合至现有“冷凝”装置预处理;三效蒸发装置产生的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混合至现有“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9#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实验室废气经密闭收集至现有“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500kg/h液中焚烧炉焚烧废气经现有在建“SNCR脱硝+浸没式急冷+文丘里洗涤塔+洗涤塔+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回转窑焚烧废气经现有“SNCR脱硝+急冷+干式喷射+布袋除尘+碱液洗涤+水喷淋+湿电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24#50m高排气筒排放。

30#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2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其他”指标)、氯化氢、氟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2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一氧化碳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6#、10#、26#、29#排气筒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二氯*烷、*腈、*醇、*苯、苯胺类、DMF、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指标)、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二氯*烷、*腈、*醇、*苯、苯胺类、DMF、臭气浓度、非*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蒸馏及反应残余物、过滤残渣、废液、废催化剂、废活性炭、三效蒸发废液、冷凝液、废滤件、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手套、实验室废液、废机油、污泥、飞灰、焚烧残渣、废耐火材料,其中废液、冷凝液、实验室废液、废机油送至厂区2500kg/h液中焚烧炉处理,废活性炭、废滤件、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手套、污泥送至厂区回转窑焚烧炉处理,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废分子筛、未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未沾染化学品的保温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合成车间五、合成车间六、污水处理站、罐区、RTO焚烧炉、液中焚烧炉、回转窑焚烧炉、品质实验室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2787.134吨,COD≤7.2288吨、SS≤2.5783吨、总氮≤1.1133吨、氨氮≤0.7527吨、总磷≤0.0379吨、二氯*烷≤0.003吨、AOX≤0.042吨、*苯≤0.0097吨、苯胺类≤0.095吨、DMF≤0.0164吨、盐分≤49.2051吨、氟化物≤0.1221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34吨,COD≤180.0588吨、盐分≤735.8551吨、*苯≤0.1397吨、二氯*烷≤0.1吨、三*胺≤0.74吨、AOX≤0.262吨、二*苯≤0.15吨、氨氮≤11.4627吨、总氮≤19.7733吨、总磷≤0.9479吨、氟化物≤0.1271吨、SS≤68.0283吨、二氯*烷≤0.023吨、*醛≤0.0039吨、苯胺类≤0.095吨、DMF≤0.0164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772吨、二氧化硫≤5.8693吨、氮氧化物≤6.3269吨、氯化氢≤0.5955吨、氟化氢≤0.0105吨、氨≤0.067吨、硫化氢≤0.004吨、CO≤0.1814吨、VOCS(包括二氯*烷、*腈、*醇、*苯、苯胺类、DMF、非*烷总烃等))≤2.9181吨、二噁英≤0.006TEQg。(无组织):颗粒物≤0.125吨、氨≤0.0949吨、硫化氢≤0.0117吨、氯化氢≤0.0035吨、二氧化硫≤0.0041吨、氯化亚砜≤0.004吨、VOCS(包括二氯*烷、*腈、*醇、*苯、苯胺类、DMF、非*烷总烃等)≤1.433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6198吨、二氧化硫≤31.0373吨、氮氧化物≤44.3082吨、氯化氢≤9.4723吨、氟化氢≤0.7779吨、氨≤0.072吨、硫化氢≤0.004吨、CO≤19.1894吨、硫氧化碳≤0.19吨、硫酸雾≤0.0035吨、氯气≤0.2863吨、磷酸≤0.*吨、VOCS(包括DMF、*苯、氯*烷、环*砜、2-*基四氢呋喃、*基环己烷、三*胺、*腈、碳酸二*酯、*酮、二*胺、二*苯、三*苯、二氯*烷、一氯二氟*烷、四氢呋喃、环己烷、*醇、*醇、正己烷、邻硝基*苯、二*基亚砜、*硫醇、2-辛醇、1,2-二氯苯、*酸、氯*烷、*酸*酯、异*醇、3,5-二*基吡啶、1,2-*二醇、二氯*烷、苯*醇、二*胺、4-苯基*苯、邻苯二*酸二*酯、*酸、3-氨基四氢呋喃、苯胺类、醋酸*酯、*烯酸*酯、氯*酸*酯、马来酸二*酯、*醛、非*烷总烃等)≤42.2476吨、二噁英≤0.0773TEQg。(无组织):颗粒物≤1.1108吨、氨≤0.0981吨、硫化氢≤0.0117吨、氯化氢≤0.0063吨、二氧化硫≤0.0041吨、氯化亚砜≤0.004吨、硫酸雾0.0106吨、VOCS(包括2-*基四氢呋喃、DMF、二氯*烷、环*砜、*苯、*醇、三*胺、碳酸二*酯、*醇、*酮、*腈、二*基亚砜、异*醇、*醛、1,2-*二醇、二氯*烷、苯胺类、非*烷总烃等)≤4.037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3-*-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3〕5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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