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2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水果蔬菜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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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3〕2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水果蔬菜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水果蔬菜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6-*-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水果蔬菜深加工项目位于博白县菱角镇石柳村,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56分11.910秒,北纬22度5分29.194秒;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为48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8%。项目改造园区现有肥料仓库进行生产活动,目前已完成厂房改造和设备安装。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为2223m2。项目主要建设2条水果蔬菜加工生产线,年产速冻果蔬2000吨,果蔬脆片190吨,果蔬冻干脆片10吨,设置相应的生活办公区、给排水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最近距离地表水体为项目南面约832m处的南流江。 (略) 水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南流江博白-浦北-合浦开发利用区,执行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略) 生态环境局公布的《 (略) 2023年3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3年3月,北流河自良渡口断面、杨梅河六堡桥断面、北流河山脚村断面水质为Ⅱ类,南流江横塘断面、九洲江山角断面、罗江(大伦河)长岐断面水质为Ⅲ类,达到考核目标,则项目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声环境:项目四周厂界噪声能分别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菱角镇 (略) 园区,受人类活动影响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简单,动物为本地常见的爬行类、啮齿类、昆虫和鸟类,未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存在。经现场勘查,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植物及文物。因此,本项目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扬尘通过地面洒水可有效减少粉尘的产生。

②施工机械、车辆尾气通过给车辆加盖帆布、选用符合标准的车辆并加强保养等方式减少废气的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果园滴灌。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避免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焊机等单独搭建隔音棚。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

③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材料运输尽量安排在昼间,避免夜间运输。

④对移动噪声源如挖掘机等应采取安装高效消声器措施。

⑤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应尽量统一布置在场地中部。

⑥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车辆路过敏感点时应慢速行驶,禁止鸣笛。

⑦配备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保养好车辆,从源头上降低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车间恶臭气体采取设置车间净化系统,加强车间通风。

②拌料粉尘加强车间通风。

③污水处理站恶臭气味采取绿化吸收、定期喷洒除臭剂。

④生物质燃料燃烧废气经各自水箱处理后汇集到1根3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⑤真空油炸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尾气经风管引到车间外排放。

⑥食堂油烟通过抽油烟机处理后经过专用烟道引到屋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②果蔬清洗废水收集后排入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③果蔬漂烫废水冷却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④地面和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⑤蒸汽发生器废水、浸渍废水收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尾水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2)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声源采用减振、隔声、吸声和消声措施;对于通风设备噪声,选取低噪振机型。

②高噪声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防止机械噪声的升高。在噪声大的车间,其墙面采用吸声材料。

③合理布局,将噪声大的车间设置在厂中心,周围建造仓库等辅助用房,阻挡主车间的噪声传播,把车间的噪声影响限制在厂区内,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标准要求。

④车辆进出厂区禁止鸣笛,并限速行驶。

⑤职工在高噪声生产车间佩戴防护耳塞,避免高噪声对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不合格果蔬集中收集后外售肥料厂作为原材料使用。

②粗加工下脚料、废包装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③蒸汽发生器炉渣与收集的烟尘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农户作农用肥使用。

④废反渗透膜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⑤废棕榈油采取用密闭塑料桶收集后外售饲料加工厂。

⑥废冷冻油暂存于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⑦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主要进行果蔬速冻、果蔬脆片、果蔬冻干生产,行业类别为“C1371蔬菜加工、C1373水果和坚果加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略) 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不属于《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改造类项目,符合广西产业结构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建设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菱角镇石柳村,项目所在区域交通便利,给排水、供电、能源方面均有保障,能满足本项目日常运营及生活需求;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评价区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脆弱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目标,不涉及占用生态红线。

从环保的角度来看,本评价认为本项目选址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湖南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6日印发


关联文件: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水果蔬菜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6-*-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水果蔬菜深加工项目位于博白县菱角镇石柳村,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56分11.910秒,北纬22度5分29.194秒;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为48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8%。项目改造园区现有肥料仓库进行生产活动,目前已完成厂房改造和设备安装。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为2223m2。项目主要建设2条水果蔬菜加工生产线,年产速冻果蔬2000吨,果蔬脆片190吨,果蔬冻干脆片10吨,设置相应的生活办公区、给排水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最近距离地表水体为项目南面约832m处的南流江。 (略) 水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南流江博白-浦北-合浦开发利用区,执行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略) 生态环境局公布的《 (略) 2023年3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3年3月,北流河自良渡口断面、杨梅河六堡桥断面、北流河山脚村断面水质为Ⅱ类,南流江横塘断面、九洲江山角断面、罗江(大伦河)长岐断面水质为Ⅲ类,达到考核目标,则项目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声环境:项目四周厂界噪声能分别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菱角镇 (略) 园区,受人类活动影响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简单,动物为本地常见的爬行类、啮齿类、昆虫和鸟类,未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存在。经现场勘查,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植物及文物。因此,本项目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扬尘通过地面洒水可有效减少粉尘的产生。

②施工机械、车辆尾气通过给车辆加盖帆布、选用符合标准的车辆并加强保养等方式减少废气的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果园滴灌。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避免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焊机等单独搭建隔音棚。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

③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材料运输尽量安排在昼间,避免夜间运输。

④对移动噪声源如挖掘机等应采取安装高效消声器措施。

⑤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应尽量统一布置在场地中部。

⑥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车辆路过敏感点时应慢速行驶,禁止鸣笛。

⑦配备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保养好车辆,从源头上降低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车间恶臭气体采取设置车间净化系统,加强车间通风。

②拌料粉尘加强车间通风。

③污水处理站恶臭气味采取绿化吸收、定期喷洒除臭剂。

④生物质燃料燃烧废气经各自水箱处理后汇集到1根3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⑤真空油炸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尾气经风管引到车间外排放。

⑥食堂油烟通过抽油烟机处理后经过专用烟道引到屋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②果蔬清洗废水收集后排入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③果蔬漂烫废水冷却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④地面和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⑤蒸汽发生器废水、浸渍废水收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尾水用于周边果园滴灌。

(2)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声源采用减振、隔声、吸声和消声措施;对于通风设备噪声,选取低噪振机型。

②高噪声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防止机械噪声的升高。在噪声大的车间,其墙面采用吸声材料。

③合理布局,将噪声大的车间设置在厂中心,周围建造仓库等辅助用房,阻挡主车间的噪声传播,把车间的噪声影响限制在厂区内,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标准要求。

④车辆进出厂区禁止鸣笛,并限速行驶。

⑤职工在高噪声生产车间佩戴防护耳塞,避免高噪声对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不合格果蔬集中收集后外售肥料厂作为原材料使用。

②粗加工下脚料、废包装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③蒸汽发生器炉渣与收集的烟尘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农户作农用肥使用。

④废反渗透膜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⑤废棕榈油采取用密闭塑料桶收集后外售饲料加工厂。

⑥废冷冻油暂存于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⑦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主要进行果蔬速冻、果蔬脆片、果蔬冻干生产,行业类别为“C1371蔬菜加工、C1373水果和坚果加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略) 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不属于《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改造类项目,符合广西产业结构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建设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菱角镇石柳村,项目所在区域交通便利,给排水、供电、能源方面均有保障,能满足本项目日常运营及生活需求;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评价区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脆弱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目标,不涉及占用生态红线。

从环保的角度来看,本评价认为本项目选址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湖南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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