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邱县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邱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提出如下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应当按照《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四)规定确定。
二、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类二等人员掩蔽所进行设计建设,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6级,防化级别为*级。
三、同一或不同建设项目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 (略) 地下工程之间,有条件的宜相互连通,暂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应预留连通口。
四、符合条件的,应按《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邱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提出如下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应当按照《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四)规定确定。
二、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类二等人员掩蔽所进行设计建设,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6级,防化级别为*级。
三、同一或不同建设项目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 (略) 地下工程之间,有条件的宜相互连通,暂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应预留连通口。
四、符合条件的,应按《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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