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重点问题防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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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重点问题防控清单
序号 违法 风险点 行政相对人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防控措施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强化事前行政指导,明确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标准,并适时提供现场指导培训。
2.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 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 生产事项的;
1.严格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师、特殊工种人员、施工人员、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制度。
2.加强日常监管巡査,及时发现和纠正此类违法行为。
3.督导企业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职责;同时,压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3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 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的;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防控体 系,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师、特殊工种人员、施工人员、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记录归档,岗前、班前培训教育要记录日志,落实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制 度。
2.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此类违法行为。
3.督导企业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职责, 加强施工现场档案保存,各类人员持证上岗。
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的。
1.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制度。
2.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此类违法行为。
3.督导企业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职责,加强施工现场档案保存,各类人员持证上岗。
5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 建设工程 建设、勘 察、设计、 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 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主管部门、安检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借助现代信息手 段,加强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网格化、全链条监督,着力实现自动检测、自动预警。
3.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接受社会监督。
4.树立“隐患就是事故”观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 度或者未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釆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建设工程 建设、勘 察、设计、 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釆 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的;
1 .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主管部门、安检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接受社会监督。
4.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7 未对施工 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 的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强化责任意识,着力增强工程监 理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履职尽责 意识。
2.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加大日 常安全巡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履职不尽责问题并严格依法惩处。
3.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接受社会监督。
8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 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 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釆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 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釆取相应的 安全施工措施, (略) 区内的建设 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强化事前行政指导,适时通过有效途径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提示。
2.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根据不 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
3.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 系建设,明确企业各层级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并严格执行;同时,强化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作用。
9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宣传,明确申请建筑施工许可的规定要求和程序,简化办证审批流程,明示违法
惩戒后果。
2. (略) 场、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巡查、联合执法力度,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并严格依法查
处。
3.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模式。
10 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加强事前行政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守法合规意识。
2.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航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主体单位员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对
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实施监督。
3.建设单位落实竣工验收主体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交付行为。
11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宣传, (略) 场主体尊法守法意识。
2. (略) 场、现场联动,监管、执法衔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3.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企业与失信人员的信用惩戒力度。
1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宣传,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略) 场主体尊法守法意识。
2.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建筑材料、试块检验。检测制度。
3.严格落典工程监理制度,发挥好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制度。
4.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各类偷工减料违法违规行为。
13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 相关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方案,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加强普法宣传和行政指导,针对不同类别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差异化提示和告诫,讲明此类行为的危害
性和相关法律后果。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监督。
3.注重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服务区域房屋装修改造施工活动的
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和向主管部门报告此类违法行为。
4.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依法惩处。
14 未取得建
筑施工许
可,擅自
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
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宣传,明确申请建筑施工许可的规定要求和程序,简化办证审批流程,明示违法
惩戒后果。
2.加大巡查、联合执法力度,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并严格依法查处。
3.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制度。


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重点问题防控清单
序号 违法 风险点 行政相对人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防控措施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强化事前行政指导,明确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标准,并适时提供现场指导培训。
2.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 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 生产事项的;
1.严格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师、特殊工种人员、施工人员、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制度。
2.加强日常监管巡査,及时发现和纠正此类违法行为。
3.督导企业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职责;同时,压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3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 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的;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防控体 系,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师、特殊工种人员、施工人员、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记录归档,岗前、班前培训教育要记录日志,落实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制 度。
2.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此类违法行为。
3.督导企业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职责, 加强施工现场档案保存,各类人员持证上岗。
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的。
1.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制度。
2.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此类违法行为。
3.督导企业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职责,加强施工现场档案保存,各类人员持证上岗。
5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 建设工程 建设、勘 察、设计、 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 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主管部门、安检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借助现代信息手 段,加强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网格化、全链条监督,着力实现自动检测、自动预警。
3.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接受社会监督。
4.树立“隐患就是事故”观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 度或者未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釆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建设工程 建设、勘 察、设计、 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釆 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的;
1 .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主管部门、安检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接受社会监督。
4.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7 未对施工 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 的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强化责任意识,着力增强工程监 理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履职尽责 意识。
2.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加大日 常安全巡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履职不尽责问题并严格依法惩处。
3.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接受社会监督。
8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 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 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釆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 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釆取相应的 安全施工措施, (略) 区内的建设 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强化事前行政指导,适时通过有效途径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提示。
2.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根据不 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
3.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 系建设,明确企业各层级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并严格执行;同时,强化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作用。
9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宣传,明确申请建筑施工许可的规定要求和程序,简化办证审批流程,明示违法
惩戒后果。
2. (略) 场、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巡查、联合执法力度,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并严格依法查
处。
3.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模式。
10 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加强事前行政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守法合规意识。
2.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航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主体单位员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对
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实施监督。
3.建设单位落实竣工验收主体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交付行为。
11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宣传, (略) 场主体尊法守法意识。
2. (略) 场、现场联动,监管、执法衔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3.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企业与失信人员的信用惩戒力度。
1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宣传,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略) 场主体尊法守法意识。
2.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建筑材料、试块检验。检测制度。
3.严格落典工程监理制度,发挥好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制度。
4.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各类偷工减料违法违规行为。
13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 相关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方案,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加强普法宣传和行政指导,针对不同类别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差异化提示和告诫,讲明此类行为的危害
性和相关法律后果。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监督。
3.注重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服务区域房屋装修改造施工活动的
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和向主管部门报告此类违法行为。
4.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依法惩处。
14 未取得建
筑施工许
可,擅自
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
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宣传,明确申请建筑施工许可的规定要求和程序,简化办证审批流程,明示违法
惩戒后果。
2.加大巡查、联合执法力度,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并严格依法查处。
3.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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