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青浦区白鹤镇2019年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变更及部分建设内容调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青浦区白鹤镇2019年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变更及部分建设内容调整批复意见的函
沪水务〔2023〕824号
青浦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青浦区白鹤镇2019年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变更及部分建设内容调整的请示》(青水项〔2023〕65号)收悉。经审核,有关批复意见函复如下:
一、重大设计变更
(一)为保护相邻道路,原则同意罗浦江桩号LPW2+083.9~LPW2+207.8由原设计三维水土保护毯生态护岸调整为木桩加固护岸,并新建栏杆,共计123.9米。
(二)为保护岸后房屋,原则同意白虬江桩号BQS0+000~BQS0+081.2、BQS0+120.2~BQS0+392.0、BQS0+392.0~BQS1+162.0、BQS1+233.6~BQS1+449由原设计自嵌式生态砌块和仿木桩护岸调整为密排管桩护岸,共计1338.7米。
(三)原护岸已被村民场地建设改造为土坡,原则同意将梁眼浦桩号LYW4+524.0~LYW4+603.0由原设计现有挡墙改造调整为木桩加固护岸。
二、工程内容调整
(一)根据《国土空间管制要求》,为避免出现违法用地,原则同意鼓盆港、梁眼浦、罗浦江、南江河、新江新开河、白虬江堤顶适当调整,取消新建小挡墙5769.5米;取消*域控制范围内的工程量(*域绿化*.8平方米,滨水步道122.2平方米)。
(二)为确保岸后房屋安全,原则同意南江河桩号NJN0+093~NJN0+298.9段新增木桩护岸205.9米。
(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现状护岸良好,原则同意取消梁眼浦桩号LYW7+371.3~LYW7+496.6段125.3米护岸建设,保留现状护岸。
(四)为考虑岸后农田及居民房屋场地排水,原则同意北小赵屯港、罗浦江、梁眼浦河道新增带拍门雨水排放口14座,DN300HDPE双壁波纹管1176米。
(五)部分截污纳管工程已在其他项目中实施,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同意取消截污纳管420.5米。
(六)因当地居民取用河水习惯,且现状水桥状况良好,原则同意调整为对现状水桥修复,取消拆除重建水桥65座,增加水桥修复638座。
三、上述建设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和独立费用,由财务监理单位根据招投标等有关规定审核后进行调整,控制在原批复概算范围内。
四、请按照《 (略)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项目前期,加强项目管理,按程序落实蓝线调整及项目用地等相关事宜,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及项目实施后的效益发挥。同时,你局应加强用地协调,推进该区域尽快按规划整治。
特此函复。
(略) 水务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略) 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印发
沪水务〔2023〕824号
青浦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青浦区白鹤镇2019年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变更及部分建设内容调整的请示》(青水项〔2023〕65号)收悉。经审核,有关批复意见函复如下:
一、重大设计变更
(一)为保护相邻道路,原则同意罗浦江桩号LPW2+083.9~LPW2+207.8由原设计三维水土保护毯生态护岸调整为木桩加固护岸,并新建栏杆,共计123.9米。
(二)为保护岸后房屋,原则同意白虬江桩号BQS0+000~BQS0+081.2、BQS0+120.2~BQS0+392.0、BQS0+392.0~BQS1+162.0、BQS1+233.6~BQS1+449由原设计自嵌式生态砌块和仿木桩护岸调整为密排管桩护岸,共计1338.7米。
(三)原护岸已被村民场地建设改造为土坡,原则同意将梁眼浦桩号LYW4+524.0~LYW4+603.0由原设计现有挡墙改造调整为木桩加固护岸。
二、工程内容调整
(一)根据《国土空间管制要求》,为避免出现违法用地,原则同意鼓盆港、梁眼浦、罗浦江、南江河、新江新开河、白虬江堤顶适当调整,取消新建小挡墙5769.5米;取消*域控制范围内的工程量(*域绿化*.8平方米,滨水步道122.2平方米)。
(二)为确保岸后房屋安全,原则同意南江河桩号NJN0+093~NJN0+298.9段新增木桩护岸205.9米。
(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现状护岸良好,原则同意取消梁眼浦桩号LYW7+371.3~LYW7+496.6段125.3米护岸建设,保留现状护岸。
(四)为考虑岸后农田及居民房屋场地排水,原则同意北小赵屯港、罗浦江、梁眼浦河道新增带拍门雨水排放口14座,DN300HDPE双壁波纹管1176米。
(五)部分截污纳管工程已在其他项目中实施,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同意取消截污纳管420.5米。
(六)因当地居民取用河水习惯,且现状水桥状况良好,原则同意调整为对现状水桥修复,取消拆除重建水桥65座,增加水桥修复638座。
三、上述建设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和独立费用,由财务监理单位根据招投标等有关规定审核后进行调整,控制在原批复概算范围内。
四、请按照《 (略)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项目前期,加强项目管理,按程序落实蓝线调整及项目用地等相关事宜,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及项目实施后的效益发挥。同时,你局应加强用地协调,推进该区域尽快按规划整治。
特此函复。
(略) 水务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略) 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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