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东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东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我局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10日(5个工作日)。
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江苏鑫 (略) 鑫瑞德精密模具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表复〔2023〕128号 | 2023.10.31 |
2 | 关于江 (略) 年产17万平方米FPC及刚挠结合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表复〔2023〕129号 | 2023.11.1 |
3 | (略) 金纳德 (略) 年产1000吨高强度不锈钢紧固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表复〔2023〕130号 | 2023.11.1 |
4 | 关于江苏科华 (略) 科华定量吸管及相关实验耗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表复〔2023〕131号 | 2023.11.2 |
5 | (略) (略)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审〔2023〕11号 | 2023.11.1 |
6 | (略) (略) 年产9000万块标准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审〔2023〕12号 | 2023.11.1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项目服务科
联系地址: (略) 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515-*
邮 箱:*@*63.com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我局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10日(5个工作日)。
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江苏鑫 (略) 鑫瑞德精密模具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表复〔2023〕128号 | 2023.10.31 |
2 | 关于江 (略) 年产17万平方米FPC及刚挠结合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表复〔2023〕129号 | 2023.11.1 |
3 | (略) 金纳德 (略) 年产1000吨高强度不锈钢紧固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表复〔2023〕130号 | 2023.11.1 |
4 | 关于江苏科华 (略) 科华定量吸管及相关实验耗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表复〔2023〕131号 | 2023.11.2 |
5 | (略) (略)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审〔2023〕11号 | 2023.11.1 |
6 | (略) (略) 年产9000万块标准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盐环东审〔2023〕12号 | 2023.11.1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项目服务科
联系地址: (略) 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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