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亭县1号等2个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关于保亭县1号等2个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0-108(1)号等2个地块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0-108(1)号等2个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 (略) 政府的委托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保城镇什办经济合作社、龙则经济合作社等集体土地0.4252公顷,并将0.4163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0.0016公顷)和0.4855公顷国有农用地(不含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公共卫生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 (略) 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 (略) 政府批准。土地供应严格执 (略) 有关政策规定。
五、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4.4288万元。
六、项目具体供地情况须及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略) 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0-108(1)号等2个地块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0-108(1)号等2个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 (略) 政府的委托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保城镇什办经济合作社、龙则经济合作社等集体土地0.4252公顷,并将0.4163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0.0016公顷)和0.4855公顷国有农用地(不含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公共卫生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 (略) 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 (略) 政府批准。土地供应严格执 (略) 有关政策规定。
五、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4.4288万元。
六、项目具体供地情况须及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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