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色母粒滁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塑料色母粒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办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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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色母粒滁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塑料色母粒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办复号

宁波色母粒(滁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宁波色母粒(滁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塑料色母粒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州路与镇江路交叉口东南侧,总投资60000万元,占地约100亩,主要建设生产车间、仓储中心、研发中心和附属用房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粉碎机、磨粉机、挤出机、注塑机、混合机、压片机等,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5万吨色母粒的生产能力。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黑白车间磨粉、投料、破碎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彩色车间磨粉、投料、破碎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黑白车间挤出废气、彩色车间挤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合并经水喷淋+除湿器+干式过滤器+沸石分子筛转轮+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测试车间生产测试和打样注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生产废气中颗粒物、NMHC、*烯腈、苯*烯、*苯、*苯、氨、1,3-*二烯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及表9相关限值要求,其中*烯腈、*苯和1,3-*二烯厂界无组织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要求;氨和苯*烯厂界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喷淋水压滤渣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6、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开发区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宁波色母粒(滁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宁波色母粒(滁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塑料色母粒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州路与镇江路交叉口东南侧,总投资60000万元,占地约100亩,主要建设生产车间、仓储中心、研发中心和附属用房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粉碎机、磨粉机、挤出机、注塑机、混合机、压片机等,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5万吨色母粒的生产能力。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黑白车间磨粉、投料、破碎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彩色车间磨粉、投料、破碎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黑白车间挤出废气、彩色车间挤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合并经水喷淋+除湿器+干式过滤器+沸石分子筛转轮+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测试车间生产测试和打样注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生产废气中颗粒物、NMHC、*烯腈、苯*烯、*苯、*苯、氨、1,3-*二烯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及表9相关限值要求,其中*烯腈、*苯和1,3-*二烯厂界无组织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要求;氨和苯*烯厂界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喷淋水压滤渣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6、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开发区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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