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星金塑胶有限公司塑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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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星金塑胶有限公司塑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洛阳星金塑胶有限公司塑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环西审〔2023〕011号


根据河南 (略) 报送的《 (略) 塑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函审意见,经集体研究,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本项 (略) 西工区衡山路95号,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复合橡胶垫21000m2/a、复合海绵10000m2/a、聚氨酯垫板和发泡地板垫合计10000m2/a。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餐厅油烟废气。有机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需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非*烷总烃≤10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6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且满足《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排放限值A级指标要求(非*烷总烃≤10mg/m3)。食堂配套有油烟净化器,油烟经过处理后经屋顶专用烟道排放。排放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过园区内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工作时的机械噪声,通过在平面布置上优化设计,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边缘,加强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开敏感时段,高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定期外售利用;沾染聚氨酯料空桶、沾染*酸*酯清洗剂废抹布、沾染*酸*酯空桶、沾染脱模剂空桶、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本项目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414t/a,项目搬迁前非*烷总烃许可排放量为0.07t/a,本项目非*烷总烃排放量低于搬迁前非*烷总烃许可排放量,因此无需额外申请非*烷总烃总量指标。

6.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工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11月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王城大道与凯旋路交叉口建设大 (略) 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关于洛阳星金塑胶有限公司塑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环西审〔2023〕011号


根据河南 (略) 报送的《 (略) 塑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函审意见,经集体研究,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本项 (略) 西工区衡山路95号,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复合橡胶垫21000m2/a、复合海绵10000m2/a、聚氨酯垫板和发泡地板垫合计10000m2/a。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餐厅油烟废气。有机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需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非*烷总烃≤10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6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且满足《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排放限值A级指标要求(非*烷总烃≤10mg/m3)。食堂配套有油烟净化器,油烟经过处理后经屋顶专用烟道排放。排放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过园区内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工作时的机械噪声,通过在平面布置上优化设计,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边缘,加强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开敏感时段,高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定期外售利用;沾染聚氨酯料空桶、沾染*酸*酯清洗剂废抹布、沾染*酸*酯空桶、沾染脱模剂空桶、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本项目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414t/a,项目搬迁前非*烷总烃许可排放量为0.07t/a,本项目非*烷总烃排放量低于搬迁前非*烷总烃许可排放量,因此无需额外申请非*烷总烃总量指标。

6.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工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11月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王城大道与凯旋路交叉口建设大 (略) 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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