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3〕48号关于贺州市华南民族养护院项日变更选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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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48号关于贺州市华南民族养护院项日变更选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3〕48号 (略) 华 (略) 项日(变更选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10-16 16:05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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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华 (略) 项目(变更选址)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2019年11月,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以《 (略) 华南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19〕107号),对该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项目尚未建设。2023年,该项目拟将选址 (略) 职教中心南侧,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020年),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拟建工程

拟建项目(2019-*-84-01-*)属新建,项目于2019年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立项,立项审批编号为:贺2019第22号。项 (略) 职教中心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0'47.412”,北纬24°25'40.723”,用地面积为7036.78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所200张床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康 (略) ,主要设置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配套的医疗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培训用房以及地下停车库等。项目新建处理规模为130t/d地埋式污水处理站1座,污水处理工程采用“废水—隔栅—水解酸化—厌氧—SDH型自控节能污水处理装置消毒—脱氯”处理工艺,项目不设置传染性科室,不涉及使用锅炉。本次环评不包括辐射放射内容,项目中涉及的辐射放射影响须另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单独评价。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2017.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2万元,占总投资的2.3%。

由贺州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略) 总体规划(2016-2035年)》。项 (略) 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项目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有8处,分别为广西 (略) (北面12米)、贺州人民警察训练学校(西面1米)、 (略) 交警支队车管所(西南面138米)、贺州职教中心教师公寓(南面110米)、上担石村(东面53米)、八步区农业机械学校(西北面400米)、吉泰机动车驾 (略) (西北面270米)、城北派出所(西面170米);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有3处,分别为广西 (略) (北面12米)、上担石村居民(东面50米)、贺州人民警察训练学校(西面1米)。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需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医疗废物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等产生的臭气应采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有效措施处置, (略) 周边环境的影响。食堂油烟及燃料废气应经高效油烟机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中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内壁式排烟管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运营期养护楼门诊、治疗室、洗衣房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3.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医疗废物需分类分装,贮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污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水排放口。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 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 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贺州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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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48号 (略) 华 (略) 项日(变更选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10-16 16:05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华 (略) 项目(变更选址)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2019年11月,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以《 (略) 华南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19〕107号),对该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项目尚未建设。2023年,该项目拟将选址 (略) 职教中心南侧,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020年),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拟建工程

拟建项目(2019-*-84-01-*)属新建,项目于2019年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立项,立项审批编号为:贺2019第22号。项 (略) 职教中心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0'47.412”,北纬24°25'40.723”,用地面积为7036.78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所200张床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康 (略) ,主要设置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配套的医疗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培训用房以及地下停车库等。项目新建处理规模为130t/d地埋式污水处理站1座,污水处理工程采用“废水—隔栅—水解酸化—厌氧—SDH型自控节能污水处理装置消毒—脱氯”处理工艺,项目不设置传染性科室,不涉及使用锅炉。本次环评不包括辐射放射内容,项目中涉及的辐射放射影响须另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单独评价。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2017.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2万元,占总投资的2.3%。

由贺州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略) 总体规划(2016-2035年)》。项 (略) 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项目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有8处,分别为广西 (略) (北面12米)、贺州人民警察训练学校(西面1米)、 (略) 交警支队车管所(西南面138米)、贺州职教中心教师公寓(南面110米)、上担石村(东面53米)、八步区农业机械学校(西北面400米)、吉泰机动车驾 (略) (西北面270米)、城北派出所(西面170米);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有3处,分别为广西 (略) (北面12米)、上担石村居民(东面50米)、贺州人民警察训练学校(西面1米)。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需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医疗废物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等产生的臭气应采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有效措施处置, (略) 周边环境的影响。食堂油烟及燃料废气应经高效油烟机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中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内壁式排烟管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运营期养护楼门诊、治疗室、洗衣房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3.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医疗废物需分类分装,贮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污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水排放口。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 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 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贺州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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