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11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11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15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 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略) 年屠宰19万只肉羊、1.5万头肉牛建设项目 | 海环审【2023】045号 | 2023年11月7日 |
(略) (略) 年屠宰19万只肉羊、1.5万头肉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3】045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略) 年屠宰19万只肉羊、1.5万头肉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略) 政府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年屠宰19万只肉羊、1.5万头肉牛建设项 (略) 凤城工业组团,凤凰路以西、凤翔路以南,租赁现有车间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19859.0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待宰区、屠宰车间、冷藏库、速冻库、办公楼、危化品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等,购置屠宰流水线设备、分割加工设备、调理生产设备,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210-*-04-01-*),符合相关规划,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略)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周围公众对项目无反对意见,从环境角度认为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签订污水接纳协议的海阳 (略) 处理。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制,杜绝交叉串排。产生的生活污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与生产废水应全部集中收集通过厂区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标准三级标准及签订污水纳污协议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海阳 (略) 处理进行深度处理。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氨、硫化氢污染物相关规定。
项目待宰区、屠宰车间均应密闭设置,恶臭气体由引风机引至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对产臭单元进行加盖密封,将集中收集的恶臭气体引入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项目废气中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营运过程中应对待宰车间和屠宰间采取及时冲洗、喷洒除臭剂、加强污水处理站周围绿化等措施,确保厂区无组织恶臭气体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标准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取低噪声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厂区绿化,提高绿化率,做好生态补偿工作。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病疫猪、不可利用内脏和废弃物,隔油池油污泥均应集中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猪粪、猪肠胃内容物、污水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后外售至有机肥厂。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属于危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系统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根据项目情况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15562.1-1995)和《 (略) 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T2463-2014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进一步优化项目平面布局,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在项目待宰区、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边界外均设置50m环境防护距离,确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存在,同时应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防护距离内不再规划和新建环境敏感点以及其他对空气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7、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等纳入其中,并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申领,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8、切实做好清洁生产工作。严禁采用国家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持续优化设备选型和工艺路线,严格控制物耗、能耗、水耗、产污量等相关指标。加强治污设施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9、根据《关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相关规定,在发生污染物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pH值、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在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的,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15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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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略) 年屠宰19万只肉羊、1.5万头肉牛建设项目 | 海环审【2023】045号 | 2023年11月7日 |
(略) (略) 年屠宰19万只肉羊、1.5万头肉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3】045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略) 年屠宰19万只肉羊、1.5万头肉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略) 政府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年屠宰19万只肉羊、1.5万头肉牛建设项 (略) 凤城工业组团,凤凰路以西、凤翔路以南,租赁现有车间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19859.0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待宰区、屠宰车间、冷藏库、速冻库、办公楼、危化品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等,购置屠宰流水线设备、分割加工设备、调理生产设备,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210-*-04-01-*),符合相关规划,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略)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周围公众对项目无反对意见,从环境角度认为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签订污水接纳协议的海阳 (略) 处理。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制,杜绝交叉串排。产生的生活污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与生产废水应全部集中收集通过厂区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标准三级标准及签订污水纳污协议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海阳 (略) 处理进行深度处理。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氨、硫化氢污染物相关规定。
项目待宰区、屠宰车间均应密闭设置,恶臭气体由引风机引至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对产臭单元进行加盖密封,将集中收集的恶臭气体引入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项目废气中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营运过程中应对待宰车间和屠宰间采取及时冲洗、喷洒除臭剂、加强污水处理站周围绿化等措施,确保厂区无组织恶臭气体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标准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取低噪声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厂区绿化,提高绿化率,做好生态补偿工作。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病疫猪、不可利用内脏和废弃物,隔油池油污泥均应集中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猪粪、猪肠胃内容物、污水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后外售至有机肥厂。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属于危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系统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根据项目情况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15562.1-1995)和《 (略) 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T2463-2014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进一步优化项目平面布局,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在项目待宰区、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边界外均设置50m环境防护距离,确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存在,同时应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防护距离内不再规划和新建环境敏感点以及其他对空气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7、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等纳入其中,并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申领,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8、切实做好清洁生产工作。严禁采用国家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持续优化设备选型和工艺路线,严格控制物耗、能耗、水耗、产污量等相关指标。加强治污设施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9、根据《关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相关规定,在发生污染物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pH值、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在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的,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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