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得济化工有限公司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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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抚顺得济化工有限公司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得济化工有限公司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7日我局对 (略) 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46号

关于 (略) 6万吨/年

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略) 拟投资10782.69万元,建设“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占地面积约1012.32m2)内建设聚羧酸减水剂生产线3条;切片车间(占地面积约373.76m2)内建设切片机(6台);公用工程车间(占地面积约315.04m2)内建设空压制氮、制冷、蒸汽发生器间;原料及成品库(占地面积约913.13m2);建设环氧*烷罐区(占地面积约408.48m2)内有3座的卧式压力储罐(利旧;100m3/座)、卸车区(占地面积约78m2)、储罐泵区(占地面积约35m2)。其他辅助公用工程依托原有或新建。

建设规模:*基烯*醇聚氧*烯醚45000t/a、异戊烯醇聚氧*烯醚5000t/a、4-羟*基*烯基醚聚氧*烯醚5000t/a和*烯基*二醇醚聚氧*烯醚5000t/a。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污水站废气、危废间废气、EO罐区超压废气经“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高22m)排放;

有组织排放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化验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2#;高22m)排放;

有组织排放NMHC、*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切片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3#;高22m)排放;

有组织排放NMHC、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燃气蒸汽发生器(1t/h)燃烧废气通过排气筒(P4#;高20m)排放;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

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NMHC、颗粒物、*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屋顶排放;

餐饮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小型”规模要求。

本项目排气筒(P1#)安装1套VOCS在线监测装置。

2.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喷淋废水、化验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及初期雨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容积9m3)处理后与喷淋废水、化验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8m3/d)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至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中pH、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其余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低噪音设备、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化验废液、废滤袋、污水站污泥、废包装袋(瓶)、废油,均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57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存放于垃圾桶内,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建设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400m3

设置三级防控体系:一级防控措施是生产装置区设围堰(高0.15m)、EO罐区设围堰(高0.6m); (略) 雨水收集系统、污水管网以及事故管网均与事故池相连通;三级防控措施是设置1座事故池(容积1600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抚顺市—抚顺得济化工有限公司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7日我局对 (略) 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46号

关于 (略) 6万吨/年

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略) 拟投资10782.69万元,建设“6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单体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占地面积约1012.32m2)内建设聚羧酸减水剂生产线3条;切片车间(占地面积约373.76m2)内建设切片机(6台);公用工程车间(占地面积约315.04m2)内建设空压制氮、制冷、蒸汽发生器间;原料及成品库(占地面积约913.13m2);建设环氧*烷罐区(占地面积约408.48m2)内有3座的卧式压力储罐(利旧;100m3/座)、卸车区(占地面积约78m2)、储罐泵区(占地面积约35m2)。其他辅助公用工程依托原有或新建。

建设规模:*基烯*醇聚氧*烯醚45000t/a、异戊烯醇聚氧*烯醚5000t/a、4-羟*基*烯基醚聚氧*烯醚5000t/a和*烯基*二醇醚聚氧*烯醚5000t/a。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污水站废气、危废间废气、EO罐区超压废气经“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高22m)排放;

有组织排放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化验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2#;高22m)排放;

有组织排放NMHC、*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切片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3#;高22m)排放;

有组织排放NMHC、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燃气蒸汽发生器(1t/h)燃烧废气通过排气筒(P4#;高20m)排放;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

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NMHC、颗粒物、*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屋顶排放;

餐饮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小型”规模要求。

本项目排气筒(P1#)安装1套VOCS在线监测装置。

2.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喷淋废水、化验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及初期雨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容积9m3)处理后与喷淋废水、化验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8m3/d)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至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中pH、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其余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低噪音设备、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化验废液、废滤袋、污水站污泥、废包装袋(瓶)、废油,均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57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存放于垃圾桶内,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建设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400m3

设置三级防控体系:一级防控措施是生产装置区设围堰(高0.15m)、EO罐区设围堰(高0.6m); (略) 雨水收集系统、污水管网以及事故管网均与事故池相连通;三级防控措施是设置1座事故池(容积1600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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