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1月6日4个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2023年11月6日4个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建设项目,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该4个项目建设地点分别位于: (略) 黑山县镇安乡营坊村(E122°04"15.840",N41°40"31.020")、 (略) 黑山县镇安镇孙屯村(E113°12′40.050″,N41°42′29.841″)、 (略) 黑山县八道壕镇矿南街(121 度 59 分 4.674 秒,41 度 48 分 8.134 秒)、 (略) 黑山县白厂门镇三台子西村(121 度 53 分 23.372 秒,41 度 47 分 33.132 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沈阳 (略) 、辽宁宇丰 (略) 。

公示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11月8日(3个工作日)。公众参与情况:2023年11月6日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项目概况:

1、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现有项目厂区内,黑山县镇安乡营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2°04"15.840",北纬41°40"31.020"(见附图1),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企业运行多年,已建成两个项目。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

2、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项目建设项目本项 (略) (略) 黑山县镇安镇孙屯村,地理坐标为: 东经 113°12′40.050″,北纬 41°42′29.841″。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本项目东侧、西侧、北侧为空地, (略) 道 S304;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孙屯村,位于本项目西侧 368m。

3、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位于本项 (略) (略) 黑山县八道壕镇矿南街,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厂界四周均为空地,东侧591m处为八道壕镇,建设项目周边 2.5km 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简单,无断层分布,工程地质较简单,无大地不良地质现象,不属于沉陷区,地势平坦开阔,交通便利,项目选址合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处理,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对区域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4、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 (略) (略) 黑山县白厂门镇三台子西村(121 度 53 分 23.372 秒,41 度 47 分 33.132 秒),本项目属于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第29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3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200m,因此,项目运营期间矿区与居民区小于300米内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项目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3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50m。项目运营期间矿区与居民区距离小于300m范围内为严禁爆破区域,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2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矿区北侧(矿区范围拐点3-4号以北)存在文物保护区(大黑山遗址,东经122°24′44″,北纬42°00′54.9″,南北100米,东西80米)。该项目应采用机械开采方式进行岩石剥离作业。大黑山遗址文物保护区周边若实施爆破,应按照相应级别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施工及安全评估,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2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30m。项目运营期间矿区范围内为严禁爆破区域,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16-*,0416-*(审批股)

(略) 生态环境局黑山分局

2023年11月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建设项目,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该4个项目建设地点分别位于: (略) 黑山县镇安乡营坊村(E122°04"15.840",N41°40"31.020")、 (略) 黑山县镇安镇孙屯村(E113°12′40.050″,N41°42′29.841″)、 (略) 黑山县八道壕镇矿南街(121 度 59 分 4.674 秒,41 度 48 分 8.134 秒)、 (略) 黑山县白厂门镇三台子西村(121 度 53 分 23.372 秒,41 度 47 分 33.132 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沈阳 (略) 、辽宁宇丰 (略) 。

公示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11月8日(3个工作日)。公众参与情况:2023年11月6日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项目概况:

1、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现有项目厂区内,黑山县镇安乡营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2°04"15.840",北纬41°40"31.020"(见附图1),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企业运行多年,已建成两个项目。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

2、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项目建设项目本项 (略) (略) 黑山县镇安镇孙屯村,地理坐标为: 东经 113°12′40.050″,北纬 41°42′29.841″。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本项目东侧、西侧、北侧为空地, (略) 道 S304;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孙屯村,位于本项目西侧 368m。

3、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位于本项 (略) (略) 黑山县八道壕镇矿南街,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厂界四周均为空地,东侧591m处为八道壕镇,建设项目周边 2.5km 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简单,无断层分布,工程地质较简单,无大地不良地质现象,不属于沉陷区,地势平坦开阔,交通便利,项目选址合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处理,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对区域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4、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 (略) (略) 黑山县白厂门镇三台子西村(121 度 53 分 23.372 秒,41 度 47 分 33.132 秒),本项目属于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第29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3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200m,因此,项目运营期间矿区与居民区小于300米内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项目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3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50m。项目运营期间矿区与居民区距离小于300m范围内为严禁爆破区域,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2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矿区北侧(矿区范围拐点3-4号以北)存在文物保护区(大黑山遗址,东经122°24′44″,北纬42°00′54.9″,南北100米,东西80米)。该项目应采用机械开采方式进行岩石剥离作业。大黑山遗址文物保护区周边若实施爆破,应按照相应级别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施工及安全评估,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2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30m。项目运营期间矿区范围内为严禁爆破区域,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16-*,0416-*(审批股)

(略) 生态环境局黑山分局

2023年11月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建设项目,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该4个项目建设地点分别位于: (略) 黑山县镇安乡营坊村(E122°04"15.840",N41°40"31.020")、 (略) 黑山县镇安镇孙屯村(E113°12′40.050″,N41°42′29.841″)、 (略) 黑山县八道壕镇矿南街(121 度 59 分 4.674 秒,41 度 48 分 8.134 秒)、 (略) 黑山县白厂门镇三台子西村(121 度 53 分 23.372 秒,41 度 47 分 33.132 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沈阳 (略) 、辽宁宇丰 (略) 。

公示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11月8日(3个工作日)。公众参与情况:2023年11月6日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项目概况:

1、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现有项目厂区内,黑山县镇安乡营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2°04"15.840",北纬41°40"31.020"(见附图1),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企业运行多年,已建成两个项目。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

2、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项目建设项目本项 (略) (略) 黑山县镇安镇孙屯村,地理坐标为: 东经 113°12′40.050″,北纬 41°42′29.841″。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本项目东侧、西侧、北侧为空地, (略) 道 S304;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孙屯村,位于本项目西侧 368m。

3、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位于本项 (略) (略) 黑山县八道壕镇矿南街,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厂界四周均为空地,东侧591m处为八道壕镇,建设项目周边 2.5km 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简单,无断层分布,工程地质较简单,无大地不良地质现象,不属于沉陷区,地势平坦开阔,交通便利,项目选址合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处理,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对区域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4、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 (略) (略) 黑山县白厂门镇三台子西村(121 度 53 分 23.372 秒,41 度 47 分 33.132 秒),本项目属于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第29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3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200m,因此,项目运营期间矿区与居民区小于300米内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项目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3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50m。项目运营期间矿区与居民区距离小于300m范围内为严禁爆破区域,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2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矿区北侧(矿区范围拐点3-4号以北)存在文物保护区(大黑山遗址,东经122°24′44″,北纬42°00′54.9″,南北100米,东西80米)。该项目应采用机械开采方式进行岩石剥离作业。大黑山遗址文物保护区周边若实施爆破,应按照相应级别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施工及安全评估,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2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30m。项目运营期间矿区范围内为严禁爆破区域,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16-*,0416-*(审批股)

(略) 生态环境局黑山分局

2023年11月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建设项目,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该4个项目建设地点分别位于: (略) 黑山县镇安乡营坊村(E122°04"15.840",N41°40"31.020")、 (略) 黑山县镇安镇孙屯村(E113°12′40.050″,N41°42′29.841″)、 (略) 黑山县八道壕镇矿南街(121 度 59 分 4.674 秒,41 度 48 分 8.134 秒)、 (略) 黑山县白厂门镇三台子西村(121 度 53 分 23.372 秒,41 度 47 分 33.132 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沈阳 (略) 、辽宁宇丰 (略) 。

公示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11月8日(3个工作日)。公众参与情况:2023年11月6日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项目概况:

1、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现有项目厂区内,黑山县镇安乡营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2°04"15.840",北纬41°40"31.020"(见附图1),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企业运行多年,已建成两个项目。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

2、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项目建设项目本项 (略) (略) 黑山县镇安镇孙屯村,地理坐标为: 东经 113°12′40.050″,北纬 41°42′29.841″。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本项目东侧、西侧、北侧为空地, (略) 道 S304;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孙屯村,位于本项目西侧 368m。

3、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位于本项 (略) (略) 黑山县八道壕镇矿南街,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厂界四周均为空地,东侧591m处为八道壕镇,建设项目周边 2.5km 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简单,无断层分布,工程地质较简单,无大地不良地质现象,不属于沉陷区,地势平坦开阔,交通便利,项目选址合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处理,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对区域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4、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 (略) (略) 黑山县白厂门镇三台子西村(121 度 53 分 23.372 秒,41 度 47 分 33.132 秒),本项目属于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第29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黑山县 (略) 年产20万吨石膏粉技改建设项目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3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200m,因此,项目运营期间矿区与居民区小于300米内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年加工膨润土粉 8000 吨项目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3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50m。项目运营期间矿区与居民区距离小于300m范围内为严禁爆破区域,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年生产 3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2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矿区北侧(矿区范围拐点3-4号以北)存在文物保护区(大黑山遗址,东经122°24′44″,北纬42°00′54.9″,南北100米,东西80米)。该项目应采用机械开采方式进行岩石剥离作业。大黑山遗址文物保护区周边若实施爆破,应按照相应级别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施工及安全评估,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扬尘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空气中粉尘污染,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堆肥。生活污水中不应掺杂施工过程中其他污水,仅限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3、人员生活垃圾定期运送至村镇指定垃圾转运站,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对不同施工阶段,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表的剥离面积和上层土壤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剥离的表层土要在临时堆土场暂存,并要采取设置3米高以上的拦截坝及截流(洪)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层土用于后期生态环境治理、土地恢复等。生态恢复计划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已经开采结束的区域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地面裸露,种植绿化后减少采场扬尘产生,对于还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采场裸露区域建议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恢复率确保100%,及时进行并完成土地恢复相关验收工作。土地恢复标准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穿孔、爆破及车辆铲装和道路运输工序(部位)均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矿区雨水通过截流沟渠汇总至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2000m3)内,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至6:00进行生产作业。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报告表”中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距离采场最近直线距离约30m。项目运营期间矿区范围内为严禁爆破区域,禁止爆破作业。严格控制振动的产生,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居民、文教区”标准要求。本项目爆破作业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16-*,0416-*(审批股)

(略) 生态环境局黑山分局

2023年11月6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