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22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四海兄弟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玉博环项管〔2023〕22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四海兄弟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白县四海兄弟家具厂: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四海兄弟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8-*-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四海兄弟家具生产项目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白沙江(原博白县瓷厂),占地面积约19500m2,建筑面积约12000m2,总投资100万元,新建1条实木家具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电视柜、衣柜、梳妆台等实木家具共10500套。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水环境:项目周边最近的地表水为涉江,位于项目南面约680m,涉江属于南流江支流,所属流域为南流江流域,南流江水环境控制断面(南流江横塘断面)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根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布的《 (略) 2023年6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3年1-6月,南流江横塘断面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达到考核目标。
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因此不对周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声环境:项目厂界及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均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土壤、地下水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相关要求,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本项目生产车间均进行硬化,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均采取防渗措施,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因此,本次评价不进行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勘察,评价区域内人类活动特征明显,项目评价区内植被种类均为区域内常见物种,未发现其他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物种存在。评价区域内无特殊生态敏感区,无国家级保护的各类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生物多样性较为简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不涉及土建施工过程,施工期仅需进行厂房装修以及将外购设备放置在厂房内,施工过程中仅有装修废气、噪声和少量固体废弃物产生,项目建设工程量小,工期短。项目拟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①厂房装修、设备安装应在白天进行,并避开休息时间。
②施工扬尘可通过洒水降尘处理。
③施工噪声可经厂房墙体隔声和自然衰减。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下料粉尘采取在封闭生产车间生产,车间设置有中央吸尘装置,即在下料工段各设备上方均设置集尘罩,通过引风机将产生的粉尘引入布袋除尘装置中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②修边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
③磨光粉尘废气采取在磨光工段各设备上方均设置集尘罩,通过引风机将产生的粉尘引入布袋除尘装置中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④喷漆废气在风机负压抽风作用下先后经过水帘机与去除漆雾(颗粒物),然后经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净化有机废气,再经一根15m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水帘机用水定期添加絮凝剂,经沉淀池定期清掏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的设备,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②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消声和吸声等处理。
③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运输车辆采取适当的方式装料和卸料,以降低噪声。
④合理布置厂区位置,产生噪音较大的机械远离场界或布置于室内。
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作业,车辆的装载管理。
⑥利用厂内建设的建筑物进行遮挡高噪声的设备。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
②除尘集灰经统一收集后和边角料一同外售。
③废油漆桶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④漆渣、废过滤棉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台账。
⑤废活性炭、废UV光管单独收集在密闭包装袋中,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台账。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木质家具制造生产项目,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版) 中规定对未列举限制类、淘汰类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执行。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该名录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的规定,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广西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白沙江(原博白县瓷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该用地属于原博白县瓷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为博白县瓷厂,土地用途为办厂,本项目为家具制造项目,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其土地利用性质,项目选址基本合理。同时对照《博白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5),本项目不在其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内,结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项目属于博白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与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不冲突,项目建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8日印发 |
关联文件:
博白县四海兄弟家具厂: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四海兄弟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8-*-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四海兄弟家具生产项目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白沙江(原博白县瓷厂),占地面积约19500m2,建筑面积约12000m2,总投资100万元,新建1条实木家具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电视柜、衣柜、梳妆台等实木家具共10500套。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水环境:项目周边最近的地表水为涉江,位于项目南面约680m,涉江属于南流江支流,所属流域为南流江流域,南流江水环境控制断面(南流江横塘断面)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根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布的《 (略) 2023年6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3年1-6月,南流江横塘断面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达到考核目标。
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因此不对周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声环境:项目厂界及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均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土壤、地下水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相关要求,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本项目生产车间均进行硬化,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均采取防渗措施,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因此,本次评价不进行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勘察,评价区域内人类活动特征明显,项目评价区内植被种类均为区域内常见物种,未发现其他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物种存在。评价区域内无特殊生态敏感区,无国家级保护的各类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生物多样性较为简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不涉及土建施工过程,施工期仅需进行厂房装修以及将外购设备放置在厂房内,施工过程中仅有装修废气、噪声和少量固体废弃物产生,项目建设工程量小,工期短。项目拟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①厂房装修、设备安装应在白天进行,并避开休息时间。
②施工扬尘可通过洒水降尘处理。
③施工噪声可经厂房墙体隔声和自然衰减。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下料粉尘采取在封闭生产车间生产,车间设置有中央吸尘装置,即在下料工段各设备上方均设置集尘罩,通过引风机将产生的粉尘引入布袋除尘装置中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②修边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
③磨光粉尘废气采取在磨光工段各设备上方均设置集尘罩,通过引风机将产生的粉尘引入布袋除尘装置中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④喷漆废气在风机负压抽风作用下先后经过水帘机与去除漆雾(颗粒物),然后经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净化有机废气,再经一根15m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水帘机用水定期添加絮凝剂,经沉淀池定期清掏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的设备,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②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消声和吸声等处理。
③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运输车辆采取适当的方式装料和卸料,以降低噪声。
④合理布置厂区位置,产生噪音较大的机械远离场界或布置于室内。
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作业,车辆的装载管理。
⑥利用厂内建设的建筑物进行遮挡高噪声的设备。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
②除尘集灰经统一收集后和边角料一同外售。
③废油漆桶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④漆渣、废过滤棉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台账。
⑤废活性炭、废UV光管单独收集在密闭包装袋中,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台账。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木质家具制造生产项目,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版) 中规定对未列举限制类、淘汰类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执行。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该名录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的规定,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广西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白沙江(原博白县瓷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该用地属于原博白县瓷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为博白县瓷厂,土地用途为办厂,本项目为家具制造项目,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其土地利用性质,项目选址基本合理。同时对照《博白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5),本项目不在其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内,结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项目属于博白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与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不冲突,项目建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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