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44号关于《安徽昌迪铜业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铜杆连铸连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濉环行审〔2023〕44号关于《安徽昌迪铜业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铜杆连铸连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年产8万吨铜杆连铸连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 (略) 年产8万吨铜杆连铸连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南侧标准化厂房B1栋,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4000m2。购置铜连铸连轧机组、环保设备机组、上引炉、轧机、拉丝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产8万吨铜杆。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环保投资为300万,占总投资的2%。项目代码:2304-*-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生产设施、原料存储均在厂房内,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少量循环水用于地面冲洗和湿法脱硫用水;车间保洁废水排入浊循环水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至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天然气炉熔化(纯氧燃烧)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表冷+布袋除尘+湿法脱硫装置”处理后由20m高的排气筒排放;上引炉熔化、保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表冷+布袋除尘”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从严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轧制有机废气、铜杆清洗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相关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炉渣、废防火砖、脱硫石膏和浊循环水沉淀污泥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不合格原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返回生产工序。
除尘灰、废布袋、废乳化液、废清洗剂、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等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年产8万吨铜杆连铸连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 (略) 年产8万吨铜杆连铸连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南侧标准化厂房B1栋,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4000m2。购置铜连铸连轧机组、环保设备机组、上引炉、轧机、拉丝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产8万吨铜杆。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环保投资为300万,占总投资的2%。项目代码:2304-*-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生产设施、原料存储均在厂房内,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少量循环水用于地面冲洗和湿法脱硫用水;车间保洁废水排入浊循环水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至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天然气炉熔化(纯氧燃烧)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表冷+布袋除尘+湿法脱硫装置”处理后由20m高的排气筒排放;上引炉熔化、保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表冷+布袋除尘”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从严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轧制有机废气、铜杆清洗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相关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炉渣、废防火砖、脱硫石膏和浊循环水沉淀污泥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不合格原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返回生产工序。
除尘灰、废布袋、废乳化液、废清洗剂、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等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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