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包装产线及附属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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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包装产线及附属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包装产线及附属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95号

联合泰泽 (略)

在现有厂区内增加一台生产提环注塑机,设计产能25万个/天,用于本厂油品包装(7500万个/年)及外售(750万个/年)。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提环产能17250万个/年,16500万个用于本厂植物油包装,750万个/年作为产品外售。包装产线项目总投资1062万元,环保投资14万元,占总投资的1.3%,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等。

(一)项目运营期注塑废气由“集气罩+可伸缩帘”收集,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27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注塑机、冰水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不合格品、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棉纱手套、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3年11月8日-11月14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包装产线及附属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95号

联合泰泽 (略)

在现有厂区内增加一台生产提环注塑机,设计产能25万个/天,用于本厂油品包装(7500万个/年)及外售(750万个/年)。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提环产能17250万个/年,16500万个用于本厂植物油包装,750万个/年作为产品外售。包装产线项目总投资1062万元,环保投资14万元,占总投资的1.3%,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等。

(一)项目运营期注塑废气由“集气罩+可伸缩帘”收集,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27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注塑机、冰水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不合格品、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棉纱手套、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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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11月14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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