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长泰区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总体方案》(漳泰安委〔2023〕6号) (略) 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漳市监特安〔2023〕114号)部署要求,有效防范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关键少数”,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结合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两个规章的施行,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的作用,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二)突出精准执法,着力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各单位要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大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并视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弱项,有针对性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单位要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时段、重点岗位、重点业态,根据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典型事故等发现的特种设备本质安全问题,开展“专家诊断”,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针对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方案见附件。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根据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措施,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帮扶(2023年8月底前)。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协助组织开展培训,提高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三)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2023年11月底前)。要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实现闭环管理。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前)。要边排查边治理边提炼,总结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扎实有力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联合互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注重提炼总结,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检查执法。对排查出的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零容忍”,依法采取“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做到“四个一批”,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 (略) 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要拓宽宣传渠道,增加宣传内容, (略) 场监管系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请各单位结合进展情况,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按照各整治方案的要求报送区局特安监察股。
附件:1.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2.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3.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略) 场监管总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和《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部署要求,为打击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锅炉事故,筑牢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本方案中的小型锅炉是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小型锅炉,主要包括:D级锅炉、有投诉举报等线索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小型锅炉以及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含模块式)。
(一)开展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情况排查
1.抽查有关生产单位。各单位应抽查属地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重点抽查D级锅炉生产单位)生产的D级锅炉或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存在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50L等参数超标情况,对于存在通过“大容小标”方式将“B级锅炉”或“C级锅炉”虚标为“D级锅炉”的,依法对其生产单位进行处理。同时,要对锅炉制造单位提出明确要求,所有出厂的锅炉不得在铭牌和任何部位标称“免监检”等字样。
2.抽查有关使用单位。各单位应结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抽查D级锅炉或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使用单位。对于存在上述虚标情况的锅炉应当立即停止运行,采取补充检验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3.其他情况。各单位应结合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筛查标称水容积小于30L锅炉的生产、使用情况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0.1MPa锅炉的生产、使用情况,抽查锅炉产品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是否与标称值一致,抽查锅炉产品实际压力是否超过0.1MPa。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但通过“大容小标”方式虚标伪造为非特种设备范围的锅炉进行非法生产、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二)开展小型锅炉安全隐患检查
结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抽查D级锅炉使用情况,至少包括: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查培训记录),锅炉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超期使用等情况,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是否存在泄漏情况,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二、工作部署
(一)明确重点行业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检查小型锅炉生产、使用单位的制造和使用情况。结合本地重点行业(例如食品制造、水产养殖、医疗机构、小型木材加工、洗浴服务、印染纺织等),对其锅炉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结合本地燃煤、燃油等锅炉改燃淘汰推进情况,对用汽、用热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把握查办途径和方法。要加大信息数据搜集力度,多渠道获取办案线索,将有关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作为案件线索,做到精准打击违法行为。通过明察暗访、“四不两直”、“飞行检查”、交叉互检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发现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的相关单位,立即固定证据,依法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略) 场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发现违法生产小型锅炉的,核查生产、销售记录,及时将违法生产的锅炉销售信息 (略) 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小型锅炉的,核查购买合同,及时将违法使用的锅炉的生产信息 (略) 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略) 场监管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1、2分别于6月20日、12月1日前报送区局特安监察股。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附表:1.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查处汇总表
2.小型锅炉排查登记表
附表1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查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一、监督排查情况 | |||||||||
检查使用单位(家) | 检查生产单位(家) | 检查锅炉(台) | |||||||
发现“大容小标”锅 炉(台) | 发现超期未检锅炉(台) | 发现其他严重隐患 (台) | |||||||
其他情况补充说明: | |||||||||
二、未完成整改的严重隐患情况统计(可附加页)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情况描述 | 严重或未整改原因 | 已采取的工作措施 | |||||
1 | |||||||||
2 | |||||||||
3 | |||||||||
其他情况补充说明: | |||||||||
小型锅炉排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方式:
序 号 | 设备 名称 | 设 备 (锅 炉)型号 | 产品(出 厂)编号 | 制造单位 | 制照日期 | 投用日期 | 设计/使 用压力 (MPa) | 设计/使 用温度 ( ) | 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t/h,MW) | 水容积 (L) | 测试 鉴定 结果 |
1 | |||||||||||
2 | |||||||||||
3 | |||||||||||
说明:测试鉴定结果填写是否为特种设备和锅炉设备级别(B级、 C级、 D级)。
附件2
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近年来,高压氧气瓶爆炸事故呈上升趋势,原因多为氧气瓶中混入油脂等可燃物;同时在工作中发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溯源效果仍有差距。为有效防范遏制高压气瓶爆炸事故,发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高压氧气瓶专项排查整治
要督促氧气瓶生产、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重点检查氧气瓶生产单位采用实现剩余压力保持功能的氧气瓶阀(保压阀)情况;氧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后对可燃物检出和清理情况;充装单位对来源不明的“黑气瓶”、存在问题缺陷或者对安全性能有怀疑的气瓶的处置情况,对报废气瓶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填报报废气瓶台账和消除使用功能气瓶台账情况,按规定实施注销手续情况;充装单位告知瓶装氧气用户,在用气过程中严禁氧气瓶混入可燃物、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气体回流的防倒灌装置情况等。
二、开展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专项排查整治
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气瓶生产、充装单位按要求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和升级完善。
(一)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购置、绑定气瓶。要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在护罩上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督促氧气瓶充装单位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带有固定式瓶帽、在颈圈上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氧气瓶;将在用氧气瓶更换为固定式瓶帽,在颈圈上逐只加装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并与本单位充装信息平台绑定。
(二)开展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监督检查。要重点针对氧气瓶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应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气瓶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情况,并通过手机扫码读取气瓶信息,核验关联性;抽查充装单位充装前后检查、对码开启充装枪等情况,充装单位对于非合规气瓶、介质不一致气瓶等的处理方式。
三、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完善本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汇集本地区各类气瓶充装、检验等数据信息, (略) 局平台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略) 场监管所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2023年12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3报送区局特安监察股。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附表:气瓶充装单位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表 3
气瓶充装单位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氧气瓶相关情况 | 燃气气瓶相关情况 | ||
充装单位总数(家) | |||
已建成充装信息平台充装单位数量 (家) | |||
未实施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充装单 位数量(家) | |||
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
未建立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台账的充 装单位数量(家) | |||
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
2023 年报废并去功能化气瓶数量 (只) | |||
抽查永久性 电子识读标 志读取情况 | 抽查充装单位数量 (家) | ||
存在不可读取气瓶信息的 充装单位数量 (家) | |||
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
在用医用氧气瓶数量(只) | // | ||
采用保压阀在用医用氧气瓶数量 (只) | // | ||
在用工业氧气瓶数量(只) | // | ||
采用保压阀在用工业氧气瓶数量 (只) | // |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附件3
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为有效防范老旧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本体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持续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专项排查整治
各单位要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 D7003)中长输管道定义,督促推动使用单位进一步查清本单位油气长输管道数量,掌握建设时间、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运行参数、检验状况等信息。
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油气长输管道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要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制度, (略) 安办《关于转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老旧管道安全风险排查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加强对20年以上老旧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按照定期检验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验,不断提升法定检验覆盖率。
近年来,各油气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名称变换频繁,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相关使用单位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做好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二、开展燃气压力管道专项排查整治
要根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
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工作要求
(略) 场监管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2023年12月1日前报送区局特安监察股。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
各市场监管所: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长泰区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总体方案》(漳泰安委〔2023〕6号) (略) 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漳市监特安〔2023〕114号)部署要求,有效防范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关键少数”,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结合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两个规章的施行,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的作用,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二)突出精准执法,着力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各单位要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大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并视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弱项,有针对性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单位要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时段、重点岗位、重点业态,根据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典型事故等发现的特种设备本质安全问题,开展“专家诊断”,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针对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方案见附件。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根据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措施,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帮扶(2023年8月底前)。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协助组织开展培训,提高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三)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2023年11月底前)。要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实现闭环管理。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前)。要边排查边治理边提炼,总结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扎实有力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联合互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注重提炼总结,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检查执法。对排查出的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零容忍”,依法采取“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做到“四个一批”,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 (略) 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要拓宽宣传渠道,增加宣传内容, (略) 场监管系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请各单位结合进展情况,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按照各整治方案的要求报送区局特安监察股。
附件:1.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2.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3.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略) 场监管总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和《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部署要求,为打击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锅炉事故,筑牢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本方案中的小型锅炉是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小型锅炉,主要包括:D级锅炉、有投诉举报等线索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小型锅炉以及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含模块式)。
(一)开展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情况排查
1.抽查有关生产单位。各单位应抽查属地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重点抽查D级锅炉生产单位)生产的D级锅炉或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存在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50L等参数超标情况,对于存在通过“大容小标”方式将“B级锅炉”或“C级锅炉”虚标为“D级锅炉”的,依法对其生产单位进行处理。同时,要对锅炉制造单位提出明确要求,所有出厂的锅炉不得在铭牌和任何部位标称“免监检”等字样。
2.抽查有关使用单位。各单位应结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抽查D级锅炉或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使用单位。对于存在上述虚标情况的锅炉应当立即停止运行,采取补充检验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3.其他情况。各单位应结合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筛查标称水容积小于30L锅炉的生产、使用情况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0.1MPa锅炉的生产、使用情况,抽查锅炉产品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是否与标称值一致,抽查锅炉产品实际压力是否超过0.1MPa。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但通过“大容小标”方式虚标伪造为非特种设备范围的锅炉进行非法生产、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二)开展小型锅炉安全隐患检查
结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抽查D级锅炉使用情况,至少包括: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查培训记录),锅炉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超期使用等情况,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是否存在泄漏情况,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二、工作部署
(一)明确重点行业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检查小型锅炉生产、使用单位的制造和使用情况。结合本地重点行业(例如食品制造、水产养殖、医疗机构、小型木材加工、洗浴服务、印染纺织等),对其锅炉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结合本地燃煤、燃油等锅炉改燃淘汰推进情况,对用汽、用热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把握查办途径和方法。要加大信息数据搜集力度,多渠道获取办案线索,将有关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作为案件线索,做到精准打击违法行为。通过明察暗访、“四不两直”、“飞行检查”、交叉互检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发现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的相关单位,立即固定证据,依法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略) 场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发现违法生产小型锅炉的,核查生产、销售记录,及时将违法生产的锅炉销售信息 (略) 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小型锅炉的,核查购买合同,及时将违法使用的锅炉的生产信息 (略) 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略) 场监管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1、2分别于6月20日、12月1日前报送区局特安监察股。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附表:1.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查处汇总表
2.小型锅炉排查登记表
附表1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查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一、监督排查情况 | |||||||||
检查使用单位(家) | 检查生产单位(家) | 检查锅炉(台) | |||||||
发现“大容小标”锅 炉(台) | 发现超期未检锅炉(台) | 发现其他严重隐患 (台) | |||||||
其他情况补充说明: | |||||||||
二、未完成整改的严重隐患情况统计(可附加页)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情况描述 | 严重或未整改原因 | 已采取的工作措施 | |||||
1 | |||||||||
2 | |||||||||
3 | |||||||||
其他情况补充说明: | |||||||||
小型锅炉排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方式:
序 号 | 设备 名称 | 设 备 (锅 炉)型号 | 产品(出 厂)编号 | 制造单位 | 制照日期 | 投用日期 | 设计/使 用压力 (MPa) | 设计/使 用温度 ( ) | 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t/h,MW) | 水容积 (L) | 测试 鉴定 结果 |
1 | |||||||||||
2 | |||||||||||
3 | |||||||||||
说明:测试鉴定结果填写是否为特种设备和锅炉设备级别(B级、 C级、 D级)。
附件2
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近年来,高压氧气瓶爆炸事故呈上升趋势,原因多为氧气瓶中混入油脂等可燃物;同时在工作中发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溯源效果仍有差距。为有效防范遏制高压气瓶爆炸事故,发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高压氧气瓶专项排查整治
要督促氧气瓶生产、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重点检查氧气瓶生产单位采用实现剩余压力保持功能的氧气瓶阀(保压阀)情况;氧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后对可燃物检出和清理情况;充装单位对来源不明的“黑气瓶”、存在问题缺陷或者对安全性能有怀疑的气瓶的处置情况,对报废气瓶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填报报废气瓶台账和消除使用功能气瓶台账情况,按规定实施注销手续情况;充装单位告知瓶装氧气用户,在用气过程中严禁氧气瓶混入可燃物、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气体回流的防倒灌装置情况等。
二、开展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专项排查整治
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气瓶生产、充装单位按要求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和升级完善。
(一)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购置、绑定气瓶。要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在护罩上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督促氧气瓶充装单位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带有固定式瓶帽、在颈圈上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氧气瓶;将在用氧气瓶更换为固定式瓶帽,在颈圈上逐只加装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并与本单位充装信息平台绑定。
(二)开展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监督检查。要重点针对氧气瓶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应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气瓶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情况,并通过手机扫码读取气瓶信息,核验关联性;抽查充装单位充装前后检查、对码开启充装枪等情况,充装单位对于非合规气瓶、介质不一致气瓶等的处理方式。
三、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完善本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汇集本地区各类气瓶充装、检验等数据信息, (略) 局平台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略) 场监管所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2023年12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3报送区局特安监察股。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附表:气瓶充装单位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表 3
气瓶充装单位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氧气瓶相关情况 | 燃气气瓶相关情况 | ||
充装单位总数(家) | |||
已建成充装信息平台充装单位数量 (家) | |||
未实施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充装单 位数量(家) | |||
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
未建立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台账的充 装单位数量(家) | |||
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
2023 年报废并去功能化气瓶数量 (只) | |||
抽查永久性 电子识读标 志读取情况 | 抽查充装单位数量 (家) | ||
存在不可读取气瓶信息的 充装单位数量 (家) | |||
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
在用医用氧气瓶数量(只) | // | ||
采用保压阀在用医用氧气瓶数量 (只) | // | ||
在用工业氧气瓶数量(只) | // | ||
采用保压阀在用工业氧气瓶数量 (只) | // |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附件3
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为有效防范老旧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本体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持续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专项排查整治
各单位要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 D7003)中长输管道定义,督促推动使用单位进一步查清本单位油气长输管道数量,掌握建设时间、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运行参数、检验状况等信息。
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油气长输管道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要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制度, (略) 安办《关于转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老旧管道安全风险排查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加强对20年以上老旧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按照定期检验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验,不断提升法定检验覆盖率。
近年来,各油气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名称变换频繁,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相关使用单位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做好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二、开展燃气压力管道专项排查整治
要根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
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工作要求
(略) 场监管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2023年12月1日前报送区局特安监察股。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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