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略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镇办,县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贯 (略) 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一2023年)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31号)和《略阳县营商环境突破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采购人、代理机构 (略) 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60万元), (略) 政府采购网和略阳县人民政府网上同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人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加大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为30%以上(2023年提高至40%以上),其中: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6%—10%(2023年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4%—6%。工程类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3%—5%。
(二)加大节能、环保、绿色产品采购力度。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中的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绿色产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力度。
三、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一)鼓励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不得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二)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可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质量保证金。
(三)鼓励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和电子化交易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版采购文件,对于同时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的,可按成本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
四、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一)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和政采贷业务。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作用,逐步扩大信用融资规模,依托“ (略)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和县域内的商业银行,供应商根据企业信用和政府采购合同,可申请贷款融资,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宣传,畅通银企对接,鼓励更多银行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高供应商政策知晓度。
(二)鼓励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对于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进一步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验收合格且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理由延迟验收和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验收和付款的条件。
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一)明确合同期限。货物和工程类合同以项目实施期限为准,服务类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中标供应商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周期。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压缩至25日之内。采购人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 (略) 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县采购办)备案。
(三)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是保障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环节,采购人应当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后2个工作 (略) 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验收结果。
六、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严格按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编报、公开采购意向、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流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先采购后备案、先实施采购后完善手续等程序倒置现象。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活动,不得随意采购、无预算或超预算开展采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要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确保采购价 (略) 场平均价,杜绝出现天价采购。
(三)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在明确采购绩效目标和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采购需求。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将采购计划向财政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目录以内,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项目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3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禁采购人化整为零,将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拆分为若干个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规避集中采购。
(五)规范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货物或服务30万元以下且未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10万元以下且未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办理,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六)规范固定资产类和投资类项目采购。涉及固定资产类项目采购,需先将购置计划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购置的,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购置。10万元以上的投资类项目应取得财政最高限价评审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
(七)推进电子卖场采购。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 (略) 电子卖场略阳分站,对纳入电子卖场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人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八)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禁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或以通过设置或变相设置不平等条件, (略) 场主体区别对待、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行为。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按照“最少、必要”原则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略) 场的充分良性竞争。
(九)完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风险可控、责任到人。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
七、强化政府采购监管,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
(一)强化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管。从过程管理到结果管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略) 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对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违规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依法进行处理,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构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
(二)完善投诉调解机制,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推进非强制纠纷化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于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建议、疏导、规劝等方式,或者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法律意见书等方式组织调解。
(三)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合规且符合条件的,应简化程序、及时审批。对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审批。
?????????????????????????????略阳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9日
各镇办,县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贯 (略) 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一2023年)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31号)和《略阳县营商环境突破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采购人、代理机构 (略) 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60万元), (略) 政府采购网和略阳县人民政府网上同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人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加大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为30%以上(2023年提高至40%以上),其中: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6%—10%(2023年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4%—6%。工程类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3%—5%。
(二)加大节能、环保、绿色产品采购力度。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中的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绿色产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力度。
三、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一)鼓励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不得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二)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可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质量保证金。
(三)鼓励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和电子化交易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版采购文件,对于同时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的,可按成本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
四、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一)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和政采贷业务。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作用,逐步扩大信用融资规模,依托“ (略)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和县域内的商业银行,供应商根据企业信用和政府采购合同,可申请贷款融资,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宣传,畅通银企对接,鼓励更多银行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高供应商政策知晓度。
(二)鼓励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对于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进一步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验收合格且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理由延迟验收和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验收和付款的条件。
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一)明确合同期限。货物和工程类合同以项目实施期限为准,服务类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中标供应商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周期。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压缩至25日之内。采购人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 (略) 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县采购办)备案。
(三)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是保障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环节,采购人应当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后2个工作 (略) 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验收结果。
六、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严格按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编报、公开采购意向、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流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先采购后备案、先实施采购后完善手续等程序倒置现象。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活动,不得随意采购、无预算或超预算开展采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要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确保采购价 (略) 场平均价,杜绝出现天价采购。
(三)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在明确采购绩效目标和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采购需求。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将采购计划向财政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目录以内,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项目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3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禁采购人化整为零,将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拆分为若干个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规避集中采购。
(五)规范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货物或服务30万元以下且未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10万元以下且未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办理,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六)规范固定资产类和投资类项目采购。涉及固定资产类项目采购,需先将购置计划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购置的,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购置。10万元以上的投资类项目应取得财政最高限价评审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
(七)推进电子卖场采购。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 (略) 电子卖场略阳分站,对纳入电子卖场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人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八)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禁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或以通过设置或变相设置不平等条件, (略) 场主体区别对待、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行为。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按照“最少、必要”原则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略) 场的充分良性竞争。
(九)完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风险可控、责任到人。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
七、强化政府采购监管,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
(一)强化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管。从过程管理到结果管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略) 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对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违规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依法进行处理,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构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
(二)完善投诉调解机制,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推进非强制纠纷化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于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建议、疏导、规劝等方式,或者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法律意见书等方式组织调解。
(三)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合规且符合条件的,应简化程序、及时审批。对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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