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鼻湖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项目拟审批公示
湘阴县鼻湖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项目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2023年10月30日我局拟批准《湘阴县鼻湖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730-*
项目名称 | 湘阴县鼻湖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湘阴县岭北镇鼻湖渔场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徐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拟投资21859.43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2万元) (略) 湘阴县岭北镇鼻湖渔场(其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2度46分33.174秒,北纬28度35分0.781秒)建设湘阴县鼻湖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修复鼻湖周边灌溉排水渠道13.07km,改造泵站6座;2.挖除运出湖泊内阻水树木、垃圾弃土、卵石乱堆,清障总量53.38万m3;3.整治内湖水域总面积205.29万m2,清淤总量314.10万m3;4.整治沿线驳岸及雷诺护坡,驳岸总长15.85km,雷诺护坡面积4.76万m2;5.构建挺水、浮叶、沉水植物3.74万m2、鱼类产卵场3处。本项目设置1处污泥干化场,污泥干化场位于鼻湖西侧,并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备、建设公用、环保工程及项目时处理配套设施。(详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营运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专家意见及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外排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化作业方式;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环保意识,严禁非法猎捕鸟类、兽类、鱼等野生动物;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减小水中施工活动对鱼类的影响;落实临时占地表土剥离,施工表土应集中堆置用于复耕,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料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复垦;落实施工前驱赶作业,采取增殖放流、湖泊底质修复、水生植被和底栖动物恢复(需选用乡土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保护措施; (二)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工作。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洒水除尘,不外排;污泥干化采用自然干化方式,在污泥干化场周边建设截排水沟,并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污泥干化尾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鼻湖。 (三)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音设备尽量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必要时可设隔声屏障;控制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扬尘排放源的管理。制定好扬尘控制方案,扬尘控制与治理措施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第3号)执行。施工期选用低能耗、低排放的施工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输道路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及汽车尾气的排放;淤泥干化场定期喷洒除臭剂,保证污泥日产日清,及时外运,外运采用遮盖、密闭措施,加强淤泥干化场内绿化。施工期污染物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要求限制,船舶、发电机燃油废气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排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相关标准要求限值;恶臭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1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五)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生产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施工产生的建设垃圾及土石方渣等加强防控,有效处置,合理利用。严禁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转运;施工结束后应同步做好垃圾清理、路面硬化及周边绿化工作。疏浚废弃物经收集后综合利用。油水分离器产生的废油、施工车辆维修擦拭零件的含油抹布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危废资质单位集中处理。 (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施工船舶管理,施工船舶应限制在施工水域内,不得随意驶入其它敏感水域;重视船机性能的检查,降低船舶事故发生机率;在鼻湖附近设置警示牌,同时公布对应单位联系电话及事故应急计划;施工船舶船身做好防渗防漏防腐蚀措施,还需配备一定量的应急设备,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避免对水生生态环境带来危害。 |
经审议,2023年10月30日我局拟批准《湘阴县鼻湖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730-*
项目名称 | 湘阴县鼻湖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湘阴县岭北镇鼻湖渔场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徐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拟投资21859.43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2万元) (略) 湘阴县岭北镇鼻湖渔场(其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2度46分33.174秒,北纬28度35分0.781秒)建设湘阴县鼻湖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修复鼻湖周边灌溉排水渠道13.07km,改造泵站6座;2.挖除运出湖泊内阻水树木、垃圾弃土、卵石乱堆,清障总量53.38万m3;3.整治内湖水域总面积205.29万m2,清淤总量314.10万m3;4.整治沿线驳岸及雷诺护坡,驳岸总长15.85km,雷诺护坡面积4.76万m2;5.构建挺水、浮叶、沉水植物3.74万m2、鱼类产卵场3处。本项目设置1处污泥干化场,污泥干化场位于鼻湖西侧,并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备、建设公用、环保工程及项目时处理配套设施。(详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营运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专家意见及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外排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化作业方式;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环保意识,严禁非法猎捕鸟类、兽类、鱼等野生动物;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减小水中施工活动对鱼类的影响;落实临时占地表土剥离,施工表土应集中堆置用于复耕,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料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复垦;落实施工前驱赶作业,采取增殖放流、湖泊底质修复、水生植被和底栖动物恢复(需选用乡土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保护措施; (二)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工作。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洒水除尘,不外排;污泥干化采用自然干化方式,在污泥干化场周边建设截排水沟,并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污泥干化尾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鼻湖。 (三)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音设备尽量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必要时可设隔声屏障;控制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扬尘排放源的管理。制定好扬尘控制方案,扬尘控制与治理措施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第3号)执行。施工期选用低能耗、低排放的施工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输道路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及汽车尾气的排放;淤泥干化场定期喷洒除臭剂,保证污泥日产日清,及时外运,外运采用遮盖、密闭措施,加强淤泥干化场内绿化。施工期污染物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要求限制,船舶、发电机燃油废气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排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相关标准要求限值;恶臭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1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五)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生产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施工产生的建设垃圾及土石方渣等加强防控,有效处置,合理利用。严禁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转运;施工结束后应同步做好垃圾清理、路面硬化及周边绿化工作。疏浚废弃物经收集后综合利用。油水分离器产生的废油、施工车辆维修擦拭零件的含油抹布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危废资质单位集中处理。 (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施工船舶管理,施工船舶应限制在施工水域内,不得随意驶入其它敏感水域;重视船机性能的检查,降低船舶事故发生机率;在鼻湖附近设置警示牌,同时公布对应单位联系电话及事故应急计划;施工船舶船身做好防渗防漏防腐蚀措施,还需配备一定量的应急设备,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避免对水生生态环境带来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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