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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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8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4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西科 (略)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G

地 址: (略) 绵阳涪城区绵安路35号(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A区12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科 (略) 成立于2005年4月28日, (略) 绵阳涪城区绵安路35号(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A区122,法定代表人为刘国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G,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正在从事炒菜作业,在炒菜的过程中产生油烟,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20米高的烟道高空排放;由于油烟净化器没有及时清洗维护, (略) 百 (略) 《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3R号)显示,导致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倍,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已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1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6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3年10月 (略) 百 (略) 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3R号)及送达回执;

证据1、2、3、4、5证明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西科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食堂经营服务合同》;

9、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是西科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西科 (略) 在2023年11月30日前改正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4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西科 (略)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G

地 址: (略) 绵阳涪城区绵安路35号(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A区12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科 (略) 成立于2005年4月28日, (略) 绵阳涪城区绵安路35号(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A区122,法定代表人为刘国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G,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正在从事炒菜作业,在炒菜的过程中产生油烟,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20米高的烟道高空排放;由于油烟净化器没有及时清洗维护, (略) 百 (略) 《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3R号)显示,导致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倍,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已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1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6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3年10月 (略) 百 (略) 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3R号)及送达回执;

证据1、2、3、4、5证明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西科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食堂经营服务合同》;

9、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是西科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西科 (略) 在2023年11月30日前改正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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