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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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8日--2023年11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2-*

通讯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宾环审〔2023〕15号

2023-11-08


大理白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


宾川分局文件

宾环审〔2023〕15号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大 (略) :

你公司 (略) 建筑材料科 (略) 编制的《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凤山光伏发电项 (略) 大理州宾川县大营镇凤山村西侧山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47.85hm2,项目交流侧容量100MW,直流侧装机容量130MWp,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光伏发电场工程、逆变工程、集电线路工程、35kV配电装置及220kV升压站工程,不含储能工程、送出线路工程。总投资47903.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7.28万元。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降低或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同意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光伏板最低沿与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m,减少对项目区内地表植被的破坏。合理布设太阳能光伏板的位置和放置角度,降低光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计划占地或越界施工,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禁止乱砍滥伐;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按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和上报。做好施工道路、临时占地、开挖边坡等的水土保持工作,设置截排水沟、挡渣墙等工程防护措施,减轻水土流失影响。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减轻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施工开挖产生的表土规范堆放于项目区内,并用于后期的绿化覆土及复耕,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及施工迹地进行清理。根据工程实施后区域环境条件及光伏复合项目的有关政策要求,选择适应种植的当地物种,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养护管理中优先选用有机肥和生物杀虫剂,进一步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运行期环境管理。运营期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周边村庄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点,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污泥委托当地村民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电池组件清洗废水沉淀后回用于绿化灌溉,均不得外排。废旧及损坏的太阳能电池板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妥善贮存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理。

(五)定期对升压站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升压站电磁环境及厂界噪声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变压器废油及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暂存、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计划制定和申报登记。

(六)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七)光伏电站服务期满后,及时对场址内废弃电池板、电力设备及其他构筑物进行拆除,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严禁弃置于场内,并做好场址内的场地清理、平整和生态恢复工作。

三、本次环评内容不包括送出线路工程,送出线路工程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汇报,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住房、厂房等敏感建筑物。制定项目运行期电磁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电磁环境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工程质量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方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六、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2023年11月8日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8日--2023年11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2-*

通讯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宾环审〔2023〕15号

2023-11-08


大理白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


宾川分局文件

宾环审〔2023〕15号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大 (略) :

你公司 (略) 建筑材料科 (略) 编制的《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凤山光伏发电项 (略) 大理州宾川县大营镇凤山村西侧山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47.85hm2,项目交流侧容量100MW,直流侧装机容量130MWp,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光伏发电场工程、逆变工程、集电线路工程、35kV配电装置及220kV升压站工程,不含储能工程、送出线路工程。总投资47903.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7.28万元。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降低或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同意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光伏板最低沿与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m,减少对项目区内地表植被的破坏。合理布设太阳能光伏板的位置和放置角度,降低光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计划占地或越界施工,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禁止乱砍滥伐;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按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和上报。做好施工道路、临时占地、开挖边坡等的水土保持工作,设置截排水沟、挡渣墙等工程防护措施,减轻水土流失影响。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减轻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施工开挖产生的表土规范堆放于项目区内,并用于后期的绿化覆土及复耕,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及施工迹地进行清理。根据工程实施后区域环境条件及光伏复合项目的有关政策要求,选择适应种植的当地物种,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养护管理中优先选用有机肥和生物杀虫剂,进一步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运行期环境管理。运营期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周边村庄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点,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污泥委托当地村民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电池组件清洗废水沉淀后回用于绿化灌溉,均不得外排。废旧及损坏的太阳能电池板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妥善贮存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理。

(五)定期对升压站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升压站电磁环境及厂界噪声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变压器废油及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暂存、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计划制定和申报登记。

(六)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七)光伏电站服务期满后,及时对场址内废弃电池板、电力设备及其他构筑物进行拆除,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严禁弃置于场内,并做好场址内的场地清理、平整和生态恢复工作。

三、本次环评内容不包括送出线路工程,送出线路工程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汇报,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住房、厂房等敏感建筑物。制定项目运行期电磁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电磁环境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工程质量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方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六、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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