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常平禧利塑胶制品厂迁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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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禧利塑胶制品厂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常平禧利塑胶制品厂迁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平镇港建路43号10栋101室
建设单位 (略) 常平禧利塑胶制品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蓝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常平禧利塑胶制品厂迁改扩建项目(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L*E) (略) (略) 常平镇黄泥塘村(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4°1′45.7″,北纬23°0′6.41″) (略) (略) 常平镇港建路43号10栋101室进行(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4°2′09.374″,北纬22°57′14.944″,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迁改扩建后全厂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1800m2。主要从事医疗耗材、模具、硅胶件的加工生产,医疗耗材300万个/年,模具800件/年,硅胶件10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混料、破碎工序 项目混料、破碎工序的颗粒物产生量较小,在加强车间管理的情况下,项目企业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注塑、油压成型工序 项目将注塑、油压成型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废气经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高空排放。注塑、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 两者中的较严值,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有组织臭气浓度与非*烷总烃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臭气影响范围仅限于注塑机、油压成型机附近,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的要求。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注塑、油压成型冷却水 注塑、油压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 (2)慢走丝机冷却水 慢走丝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用水。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 (略) 政污水管网。 (4)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合理布置、隔音、降噪等措施,项目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塑胶边角料、次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11-0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常平禧利塑胶制品厂迁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平镇港建路43号10栋101室
建设单位 (略) 常平禧利塑胶制品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蓝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常平禧利塑胶制品厂迁改扩建项目(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L*E) (略) (略) 常平镇黄泥塘村(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4°1′45.7″,北纬23°0′6.41″) (略) (略) 常平镇港建路43号10栋101室进行(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4°2′09.374″,北纬22°57′14.944″,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迁改扩建后全厂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1800m2。主要从事医疗耗材、模具、硅胶件的加工生产,医疗耗材300万个/年,模具800件/年,硅胶件10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混料、破碎工序 项目混料、破碎工序的颗粒物产生量较小,在加强车间管理的情况下,项目企业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注塑、油压成型工序 项目将注塑、油压成型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废气经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高空排放。注塑、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 两者中的较严值,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有组织臭气浓度与非*烷总烃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臭气影响范围仅限于注塑机、油压成型机附近,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的要求。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注塑、油压成型冷却水 注塑、油压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 (2)慢走丝机冷却水 慢走丝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用水。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 (略) 政污水管网。 (4)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合理布置、隔音、降噪等措施,项目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塑胶边角料、次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11-0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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