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现代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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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现代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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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技术改造项目

常新行审环书〔2023〕15号

2023.11.8

常新行审环书〔2023〕15号关于常州 (略) 行走马达、回转马达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常州 (略) :你单位报批的《行走马达、回转马达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薛家镇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代码:*83731,总投资20021万元,在黄河西路以南、吕汤路以西,新建厂房,实施行走马达、回转马达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建成后形成生产行走马达80000台、回转马达40000台的生产能力。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书》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喷涂预处理废水、反冲洗水、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空压机排水、实验室废水、锅炉排水、冷却塔排水经预处理后达标回用于前道工序,不外排;制纯水浓水作为清下水排放须符合相关要求;初期雨水与生活污水一并达标 (略) 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面涂装(机械工程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类标准。(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固废须按《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七)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八)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九)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四、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单位t/a):(一)水污染物(接管量):生活污水720m3/a;初期雨水74m3/a、COD0.003、SS0.002、石油类0.002。(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605、VOCs4.047、SO20.148、NOX0.694;无组织:颗粒物0.842、VOCs1.111。(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11月8日

抄送:

区生态环境局,薛家镇。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1月8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8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全文

1

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技术改造项目

常新行审环书〔2023〕15号

2023.11.8

常新行审环书〔2023〕15号关于常州 (略) 行走马达、回转马达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常州 (略) :你单位报批的《行走马达、回转马达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薛家镇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代码:*83731,总投资20021万元,在黄河西路以南、吕汤路以西,新建厂房,实施行走马达、回转马达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建成后形成生产行走马达80000台、回转马达40000台的生产能力。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书》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喷涂预处理废水、反冲洗水、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空压机排水、实验室废水、锅炉排水、冷却塔排水经预处理后达标回用于前道工序,不外排;制纯水浓水作为清下水排放须符合相关要求;初期雨水与生活污水一并达标 (略) 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面涂装(机械工程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类标准。(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固废须按《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七)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八)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九)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四、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单位t/a):(一)水污染物(接管量):生活污水720m3/a;初期雨水74m3/a、COD0.003、SS0.002、石油类0.002。(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605、VOCs4.047、SO20.148、NOX0.694;无组织:颗粒物0.842、VOCs1.111。(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11月8日

抄送:

区生态环境局,薛家镇。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1月8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8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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