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3〕11号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 (略) 韩 (略)
法定代表人:陈学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D
住所: (略) 湘桥区铁铺镇铺埔村“西枝埔片”东北侧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6日,我局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组织湘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现有机动车辆检测项目一个,现场共有三个工位,分别是1号混合线,2号重柴线,3号汽油线。通过现场检查和台账审查发现,你公司未对氮氧化物分析仪开展NO?单点检查,不符合“氮氧化物分析仪应每24h进行一次单点检查”技术标准;有受检车辆的高怠速转速不符合“2500±200r/min”规定转速;有受检车辆无油温数据,不符合“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的规定。你公司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 (略) 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与《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3〕1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申请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略) 韩 (略)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46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裁量标准, (略) 韩 (略) 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你公司近二年首次出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2次以下;2023年9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附图,完成对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行为的整改,属于限期内改正。 (略) 罚款区间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落实整改减轻环境污染,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的规定,因处罚金额额度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1.25万元。 (略) 违反《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
当事人名称: (略) 韩 (略)
法定代表人:陈学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D
住所: (略) 湘桥区铁铺镇铺埔村“西枝埔片”东北侧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6日,我局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组织湘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现有机动车辆检测项目一个,现场共有三个工位,分别是1号混合线,2号重柴线,3号汽油线。通过现场检查和台账审查发现,你公司未对氮氧化物分析仪开展NO?单点检查,不符合“氮氧化物分析仪应每24h进行一次单点检查”技术标准;有受检车辆的高怠速转速不符合“2500±200r/min”规定转速;有受检车辆无油温数据,不符合“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的规定。你公司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 (略) 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与《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3〕1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申请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略) 韩 (略)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46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裁量标准, (略) 韩 (略) 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你公司近二年首次出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2次以下;2023年9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附图,完成对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行为的整改,属于限期内改正。 (略) 罚款区间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落实整改减轻环境污染,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的规定,因处罚金额额度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1.25万元。 (略) 违反《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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