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瀍审表〔2023〕11号
关于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编制的《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 (略) (略) 瀍河区白马寺镇翟泉村南部,新建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项目总投资62816.68万元,环保投资190万,占总项目投资的0.003%。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期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不外排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管网排入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2、大气环境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七个100%”“两个禁止”等相关要求,减轻施工期废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楼内专用排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满足《 (略)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小型规模要求。
3、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使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机械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限值要求。运营期通过合理安排车辆进出、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和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 类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工程开挖土方及时回填、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使其与周边环境协调,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三、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五、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瀍河大队加强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11月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瀍河区政府4楼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瀍审表〔2023〕11号
关于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编制的《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 (略) (略) 瀍河区白马寺镇翟泉村南部,新建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项目总投资62816.68万元,环保投资190万,占总项目投资的0.003%。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期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不外排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管网排入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2、大气环境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七个100%”“两个禁止”等相关要求,减轻施工期废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楼内专用排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满足《 (略)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小型规模要求。
3、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使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机械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限值要求。运营期通过合理安排车辆进出、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和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 类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工程开挖土方及时回填、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使其与周边环境协调,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三、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五、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瀍河大队加强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11月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瀍河区政府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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