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151台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151台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项目概况
地块名称: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51 台建设项目
占地面积:50亩
地理位置: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南侧
原土地使用权人:政府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51 台
未来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类用地)
调查结论: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51台建设项目项目地块位于阿里地区噶尔县,平均海拔约 4350m,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80°7’20.69”E;32’29’18.30”N。地块总占地面积约33330m2(约50亩)。原地使用类型为草地(非基本草原),现在已开发建设为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151台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用地。
地块位于狮泉河镇东南测,本次项目调查地块周边 500 米范围主要以草地为主,相邻区域北侧约 400m 为阿里地区噶尔县农业农村局阿里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略) ,东侧约 50m 为噶尔县生态农业产业园,其余区域皆为草地,无潜在污染源。且无任何重点行业、企业等坐落。
该地块历史沿革较简单,历史上无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故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从地块历史的影像图和相关人员访谈可知,地块 2016年之前均为草地;目前主体建筑已全部修建完成并投入使用。经对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辩证综合分析,人员访谈结果与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情况一致。确认地块内、外无明确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来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对人体健康无风险。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该地块可用于后续开发利用。
二、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委托单位名称: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51 台
2. 地址:西藏 (略) 城关区江冲路7号
3. 联系人:达瓦扎西
4. 电话:*
三、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调查单位名称: (略) 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
2. 地址: (略) 彭山县凤鸣大道二段77号
3. 联系人:罗英杰
4. 电话:*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一、项目概况
地块名称: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51 台建设项目
占地面积:50亩
地理位置: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南侧
原土地使用权人:政府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51 台
未来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类用地)
调查结论: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51台建设项目项目地块位于阿里地区噶尔县,平均海拔约 4350m,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80°7’20.69”E;32’29’18.30”N。地块总占地面积约33330m2(约50亩)。原地使用类型为草地(非基本草原),现在已开发建设为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151台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用地。
地块位于狮泉河镇东南测,本次项目调查地块周边 500 米范围主要以草地为主,相邻区域北侧约 400m 为阿里地区噶尔县农业农村局阿里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略) ,东侧约 50m 为噶尔县生态农业产业园,其余区域皆为草地,无潜在污染源。且无任何重点行业、企业等坐落。
该地块历史沿革较简单,历史上无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故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从地块历史的影像图和相关人员访谈可知,地块 2016年之前均为草地;目前主体建筑已全部修建完成并投入使用。经对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辩证综合分析,人员访谈结果与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情况一致。确认地块内、外无明确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来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对人体健康无风险。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该地块可用于后续开发利用。
二、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委托单位名称: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51 台
2. 地址:西藏 (略) 城关区江冲路7号
3. 联系人:达瓦扎西
4. 电话:*
三、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调查单位名称: (略) 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
2. 地址: (略) 彭山县凤鸣大道二段77号
3. 联系人:罗英杰
4. 电话:*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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