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建设项目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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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建设项目征地…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宁夏至湖南±800仟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石自然资字〔2023〕127号)收悉,经县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定,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征地范围及目的

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途径后柳镇金齐村,熨斗镇麦坪村,喜河镇蔡河村、大雁村、喜河村、树林村、金星村,全长17.1公里,其中新建铁塔24个。本次输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范围及目的为:塔基及辅助设施永久用地、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的青苗、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收土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及辅助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1〕2号),本次建设占地地块均在五级地价区内,即土地补偿费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耕地42500元/亩、种植园用地38000元/亩、林地11600元/亩、未利用地6300元/亩。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1.水田1600元/亩/年

2.旱地(宅基地)1500元/亩/年

3.林(草)及其他土地12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苗木及树木的栽植密度符合标准及高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成片及密植补偿,低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套种的可以分别计算合并补偿,但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不能高于单一种类最高标准。

(一)青苗补偿

1.水田、旱地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2.地内魔芋、中药材、黄花、烤烟:3000元/亩。

(二)苗木树木补偿

1.盛挂果树:200元/株;

2.初挂果树:120元/株;

3.果树苗:40元/株;

4.茶树:20元/株;

5.零星桑树:10元/株;

6.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cm及以上):30元/株;

7.未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下):10元/株;

8.经济林:5000元/亩;

9.乔木林:3500元/亩;

10.灌木林:2000元/亩;

11.竹林:4000元/亩;

12.成片茶园:4000元/亩;

13.成片桑园:3000元/亩;

14.密植桑园:5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

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 (略) 场评估价货币补偿。

其他附着物及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30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工程路径方案定位后,涉关镇人民政府协同供电部门共同影像锁定工程通道现状,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后期工程走廊通道下方及周边(线路通道边线20米内)新建的任何建筑物及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苗圃等,一律不予补偿。

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基础用地及临时施工用地的丈量工作,依法合规与农户签订相关补偿协议,补偿费用及工作经费等由项目业主直接拨付给镇政府,保障工程按期建设完成。

本标准只适用于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建设项目,由宁电入湘工程(石泉段)建设协调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公文PDF原件】:石政函〔2023〕121号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宁夏至湖南±800仟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石自然资字〔2023〕127号)收悉,经县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定,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征地范围及目的

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途径后柳镇金齐村,熨斗镇麦坪村,喜河镇蔡河村、大雁村、喜河村、树林村、金星村,全长17.1公里,其中新建铁塔24个。本次输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范围及目的为:塔基及辅助设施永久用地、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的青苗、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收土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及辅助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1〕2号),本次建设占地地块均在五级地价区内,即土地补偿费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耕地42500元/亩、种植园用地38000元/亩、林地11600元/亩、未利用地6300元/亩。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1.水田1600元/亩/年

2.旱地(宅基地)1500元/亩/年

3.林(草)及其他土地12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苗木及树木的栽植密度符合标准及高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成片及密植补偿,低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套种的可以分别计算合并补偿,但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不能高于单一种类最高标准。

(一)青苗补偿

1.水田、旱地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2.地内魔芋、中药材、黄花、烤烟:3000元/亩。

(二)苗木树木补偿

1.盛挂果树:200元/株;

2.初挂果树:120元/株;

3.果树苗:40元/株;

4.茶树:20元/株;

5.零星桑树:10元/株;

6.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cm及以上):30元/株;

7.未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下):10元/株;

8.经济林:5000元/亩;

9.乔木林:3500元/亩;

10.灌木林:2000元/亩;

11.竹林:4000元/亩;

12.成片茶园:4000元/亩;

13.成片桑园:3000元/亩;

14.密植桑园:5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

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 (略) 场评估价货币补偿。

其他附着物及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30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工程路径方案定位后,涉关镇人民政府协同供电部门共同影像锁定工程通道现状,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后期工程走廊通道下方及周边(线路通道边线20米内)新建的任何建筑物及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苗圃等,一律不予补偿。

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基础用地及临时施工用地的丈量工作,依法合规与农户签订相关补偿协议,补偿费用及工作经费等由项目业主直接拨付给镇政府,保障工程按期建设完成。

本标准只适用于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建设项目,由宁电入湘工程(石泉段)建设协调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公文PDF原件】:石政函〔202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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