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赫章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赫章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赫章县国有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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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赫章县国有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 | (略) 赫章县妈姑镇 | 赫章县国有 (略) | 贵州中贵 (略) | (略)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 能源局文件《关于对贵 (略)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黔煤兼并重组办〔2014〕77号),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兼并重组)由贵 (略) 的原黄家山煤矿和原四合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而成,兼并重组后保留黄家山煤矿,关闭原四合煤矿。兼并重组后黄家山煤矿拟建规模为45万t/a。 2015年2月6日, (略) 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拟预留贵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黔国土资矿管函〔2015〕199号),批复兼并重组后黄家山煤矿调整拟预留矿区范围由15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2.8330km2,准采标高960m~680m。 根据《省能源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略) 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1〕37号)的要求,建设单 (略) 煤 (略) 编制了《贵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开采方式论证报告》,评审通过并获赫章县人民政府和赫章县能源局同意。黄家山煤矿据此申请开采方式由井工调整为露天。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赫章县国有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采矿权变更(法院裁定)登记的通知》(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271号),贵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采矿权转让变更,变更后矿权人为赫章县国有 (略) 。 黄家山煤 (略) (略) 赫章县妈姑矿区,其露天开采工程已纳入《 (略) 赫章县妈姑矿区总体规划》,2022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黔发改能源﹝2023〕577号对《 (略) 赫章县妈姑矿区总体规划》予以批复。根据该矿区批复文件,同意黄家山煤矿开采方式由“井工”转“露天”,规划产能100万t/a。 2023年6月, (略) 煤 (略) 编制完成《赫章县国有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2023年10月 (略) 能源局据黔能源审﹝2023〕394号文对《初步设计》予以批复。根据《初步设计》及建设单位2020年12月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黄家山煤矿由16个拐点圈定,矿权面积1.8707km2,划分为两个露天采区开采,采用单斗挖掘机汽车间断工艺;设计露采可采原煤量882.62万t,全矿设计服务年限8.1a,其中首采区服务年限6.3a。 本项目排污满足受纳水体妈姑河纳污能力要求,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8万元,环保工程投资为1136.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0.53%。 | (一)施工期 1.露采区域四周修建截、排水沟,防止外围雨水进入矿坑。采场设置淋滤水收集池(HDPE膜防渗),对施工期采场淋滤水进行沉淀处理后,然后复用于施工防尘洒水,尽量不外排。临时表土堆放场优先建设截排水沟、挡土墙。露采工业场地先行建设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站建成前,可使用旱厕所、化粪池处理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作露采工业场地及周边场地防尘、绿化用水等,全部复用不外排; 2.本项目施工期主要是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施工生活炉灶排烟等,主要采取洒水降尘、加强机械管理和保养维修等措施; 3.应强化施工期噪声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减少噪声对环境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4.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运往合法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应运往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 5.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水保方案提出的水保措施,优化总体布局,尽可能减少占用林地、耕地,做好表土剥离并妥善保存,及时对临时施工场地进行植被恢复,并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禁止滥捕乱猎。 6.施工期剥离废土石、表土分区堆放,已堆放废土石区域,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并加强植被管护工作。施工生产废水设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露采工业场地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复用于施工期间工业场地防尘、绿化用水等,全部回用不外排;固体废物分类安全处置;施工期机械要勤加保养,防止漏油。 (二)营运期 1.生态保护措施 按照“边开采、边复垦”的要求,严格落实《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生态修复方案》,逐年对生态修复效果开展考核,纳入环保监管。 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林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2.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矿山露采区矿坑水泵送至布置于工业场地的矿坑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设计处理规模4500m3/d。采用“中和调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矿坑水Fe浓度满足《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限值,Mn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矿坑水全盐量浓度小于1000mg/l,总铬、SS排放浓度分别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1、表2排放限值,其他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矿山矿坑水经处理后复用于露天采场防尘(绿化)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洒水等,剩余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处理站工业场地矿坑水处理站相邻布置,处理规模180m3/d,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池+A2O一体化设备+二沉池+过滤+消毒”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复用露天采场防尘洒水,不外排。 工业场地采用“雨污分流”,场地外围雨水经截雨沟收集后就地排放。储煤场场区原煤储煤场采用全封闭式棚架结构,储煤场及产品装车区域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四周设置淋滤水收集边沟,最低处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淋滤水进入场地内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沉淀处理后,可用于场地的防尘用水等,不外排。 在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放场设截排水沟及挡土墙。外排土场挡土墙下游设淋溶水收集池,外排土场废土石淋溶水经收集沉淀并投加石灰和混凝剂处理后全部复用作排土场防尘及绿化用水,不外排。 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环通〔2008〕89号)要求,本项目总排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装置,监测指标为pH、SS、COD、NH3-N、及流量,并按要求与当地环境管理部门进行联网。 3.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等方面制定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要求做好矿山工业场地的防渗措施。 项目应加强管理,对工业场地实施雨污分流,对可能渗漏区域实施分区防渗;项目污废水管道、污水处理池及储存池应按防泄漏设计要求和标准施工,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加大地下水污染负荷。加强运营期矿区周边井泉水位动态观测,当出现井泉干涸情况时,做好相应补救。 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黄家山煤矿露采设计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场区不设燃煤锅炉;露天作业工作面,合理布置炮孔,正确选择爆破参数和装药、充填作业管理,利用设备本身的洒水装置,根据工作面的需要进行喷洒;凿岩机采用湿式作业;配备洒水车及采取定点喷雾洒水方式,营运期露采场、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放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采用洒水抑尘措施;储煤场设置全封闭棚架式堆场,同时在储煤场及产品装卸等主要产尘点采用喷雾洒水抑尘,控制装卸高度、装载车辆加装篷布等措施,有效控制场地扬尘产生及逸散,同时,车辆出场处设轮胎冲洗水池;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放场四周种植树木,降低堆放场地表面风速,减少弃土弃石堆放扬尘,同时设洒水车进行移动洒水降尘;煤炭、剥离废土石装载及转载作业尽量降低落差,干燥天气时采用洒水防尘,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工程机械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备及时保养;矿山主干道中线配备喷雾洒水喷头(喷头间隔12m)喷雾降尘,矿山其余运输道路采用洒水车洒水降尘,配备足够的洒水车;运输汽车不超载,应压平蓬布,车厢应该常检查维修,要求严实,途经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其附近的路段应限速行驶。采取环评要求的措施后,可有效控制扬尘对环境的污染。 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罩,在设备的基础与地面之间安装减振垫,采取基础减震、隔声、消声处理;针对采区爆破振动影响,环评要求矿山采、掘要有作业规程,应编制爆破设计和制定爆破安全措施;在交通噪声敏感地段设置限速标志与减速路障,将车速控制在20km/h以下,并在公路两侧种植高低搭配的绿化林带,降低运输噪声影响。确保项目场地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外噪声敏感点环境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矿山露采离废土石利用外排土场及露采坑堆存,并及时对堆土场进行生态复垦;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手选矸石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及时利用时转运至外排土场或露采坑堆放;矿坑水处理站煤泥经脱水处理后混入电煤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起定时清运到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废机油、废液压油、废乳化液及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产生的监测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工业场地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危废暂存间的建设和管理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7.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露采场土壤保护措施:按环评要求在采掘剥离过程中,对土壤表土单独堆存,用于开采结束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采场周边修截排水沟,收集沟渠及收集池,露采区坑底收集水池底部铺设2mmHDPE膜进行防渗。 工业场地土壤保护措施:完善污水收集处理及规范排放设施;对工业场地可能产生污染源的场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以防土壤环境污染。 排土场土壤环境保护:设置排水沟及挡土墙,挡土墙下游设收集沉淀池,淋滤水收集沉淀后用于排土场防尘洒水,不外排。避免污(废)水入渗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防止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发生渗漏,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迁移;做好工业场地的雨污分流,杜绝场区地面漫流进入周边环境,场区四周修建截排水沟,在场区最低处建初期雨水收集池;危废暂存间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管理维护;工业场地其他区域除绿化区域外地面需采取硬化措施,以防土壤环境污染。 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为排土场垮塌、污废水事故排放、废机油泄露及储罐区油类物泄露等。在落实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环境风险值可控制在环境可接受水平范围内。 建设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矿山灾害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依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符合规定要求。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 ||||||
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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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赫章县国有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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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南明区遵义路2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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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赫章县国有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 | (略) 赫章县妈姑镇 | 赫章县国有 (略) | 贵州中贵 (略) | (略)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 能源局文件《关于对贵 (略)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黔煤兼并重组办〔2014〕77号),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兼并重组)由贵 (略) 的原黄家山煤矿和原四合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而成,兼并重组后保留黄家山煤矿,关闭原四合煤矿。兼并重组后黄家山煤矿拟建规模为45万t/a。 2015年2月6日, (略) 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拟预留贵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黔国土资矿管函〔2015〕199号),批复兼并重组后黄家山煤矿调整拟预留矿区范围由15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2.8330km2,准采标高960m~680m。 根据《省能源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略) 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1〕37号)的要求,建设单 (略) 煤 (略) 编制了《贵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开采方式论证报告》,评审通过并获赫章县人民政府和赫章县能源局同意。黄家山煤矿据此申请开采方式由井工调整为露天。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赫章县国有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采矿权变更(法院裁定)登记的通知》(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271号),贵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采矿权转让变更,变更后矿权人为赫章县国有 (略) 。 黄家山煤 (略) (略) 赫章县妈姑矿区,其露天开采工程已纳入《 (略) 赫章县妈姑矿区总体规划》,2022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黔发改能源﹝2023〕577号对《 (略) 赫章县妈姑矿区总体规划》予以批复。根据该矿区批复文件,同意黄家山煤矿开采方式由“井工”转“露天”,规划产能100万t/a。 2023年6月, (略) 煤 (略) 编制完成《赫章县国有 (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2023年10月 (略) 能源局据黔能源审﹝2023〕394号文对《初步设计》予以批复。根据《初步设计》及建设单位2020年12月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黄家山煤矿由16个拐点圈定,矿权面积1.8707km2,划分为两个露天采区开采,采用单斗挖掘机汽车间断工艺;设计露采可采原煤量882.62万t,全矿设计服务年限8.1a,其中首采区服务年限6.3a。 本项目排污满足受纳水体妈姑河纳污能力要求,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8万元,环保工程投资为1136.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0.53%。 | (一)施工期 1.露采区域四周修建截、排水沟,防止外围雨水进入矿坑。采场设置淋滤水收集池(HDPE膜防渗),对施工期采场淋滤水进行沉淀处理后,然后复用于施工防尘洒水,尽量不外排。临时表土堆放场优先建设截排水沟、挡土墙。露采工业场地先行建设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站建成前,可使用旱厕所、化粪池处理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作露采工业场地及周边场地防尘、绿化用水等,全部复用不外排; 2.本项目施工期主要是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施工生活炉灶排烟等,主要采取洒水降尘、加强机械管理和保养维修等措施; 3.应强化施工期噪声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减少噪声对环境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4.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运往合法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应运往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 5.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水保方案提出的水保措施,优化总体布局,尽可能减少占用林地、耕地,做好表土剥离并妥善保存,及时对临时施工场地进行植被恢复,并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禁止滥捕乱猎。 6.施工期剥离废土石、表土分区堆放,已堆放废土石区域,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并加强植被管护工作。施工生产废水设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露采工业场地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复用于施工期间工业场地防尘、绿化用水等,全部回用不外排;固体废物分类安全处置;施工期机械要勤加保养,防止漏油。 (二)营运期 1.生态保护措施 按照“边开采、边复垦”的要求,严格落实《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生态修复方案》,逐年对生态修复效果开展考核,纳入环保监管。 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林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2.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矿山露采区矿坑水泵送至布置于工业场地的矿坑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设计处理规模4500m3/d。采用“中和调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矿坑水Fe浓度满足《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限值,Mn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矿坑水全盐量浓度小于1000mg/l,总铬、SS排放浓度分别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1、表2排放限值,其他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矿山矿坑水经处理后复用于露天采场防尘(绿化)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洒水等,剩余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处理站工业场地矿坑水处理站相邻布置,处理规模180m3/d,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池+A2O一体化设备+二沉池+过滤+消毒”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复用露天采场防尘洒水,不外排。 工业场地采用“雨污分流”,场地外围雨水经截雨沟收集后就地排放。储煤场场区原煤储煤场采用全封闭式棚架结构,储煤场及产品装车区域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四周设置淋滤水收集边沟,最低处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淋滤水进入场地内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沉淀处理后,可用于场地的防尘用水等,不外排。 在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放场设截排水沟及挡土墙。外排土场挡土墙下游设淋溶水收集池,外排土场废土石淋溶水经收集沉淀并投加石灰和混凝剂处理后全部复用作排土场防尘及绿化用水,不外排。 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环通〔2008〕89号)要求,本项目总排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装置,监测指标为pH、SS、COD、NH3-N、及流量,并按要求与当地环境管理部门进行联网。 3.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等方面制定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要求做好矿山工业场地的防渗措施。 项目应加强管理,对工业场地实施雨污分流,对可能渗漏区域实施分区防渗;项目污废水管道、污水处理池及储存池应按防泄漏设计要求和标准施工,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加大地下水污染负荷。加强运营期矿区周边井泉水位动态观测,当出现井泉干涸情况时,做好相应补救。 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黄家山煤矿露采设计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场区不设燃煤锅炉;露天作业工作面,合理布置炮孔,正确选择爆破参数和装药、充填作业管理,利用设备本身的洒水装置,根据工作面的需要进行喷洒;凿岩机采用湿式作业;配备洒水车及采取定点喷雾洒水方式,营运期露采场、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放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采用洒水抑尘措施;储煤场设置全封闭棚架式堆场,同时在储煤场及产品装卸等主要产尘点采用喷雾洒水抑尘,控制装卸高度、装载车辆加装篷布等措施,有效控制场地扬尘产生及逸散,同时,车辆出场处设轮胎冲洗水池;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放场四周种植树木,降低堆放场地表面风速,减少弃土弃石堆放扬尘,同时设洒水车进行移动洒水降尘;煤炭、剥离废土石装载及转载作业尽量降低落差,干燥天气时采用洒水防尘,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工程机械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备及时保养;矿山主干道中线配备喷雾洒水喷头(喷头间隔12m)喷雾降尘,矿山其余运输道路采用洒水车洒水降尘,配备足够的洒水车;运输汽车不超载,应压平蓬布,车厢应该常检查维修,要求严实,途经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其附近的路段应限速行驶。采取环评要求的措施后,可有效控制扬尘对环境的污染。 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罩,在设备的基础与地面之间安装减振垫,采取基础减震、隔声、消声处理;针对采区爆破振动影响,环评要求矿山采、掘要有作业规程,应编制爆破设计和制定爆破安全措施;在交通噪声敏感地段设置限速标志与减速路障,将车速控制在20km/h以下,并在公路两侧种植高低搭配的绿化林带,降低运输噪声影响。确保项目场地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外噪声敏感点环境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矿山露采离废土石利用外排土场及露采坑堆存,并及时对堆土场进行生态复垦;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手选矸石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及时利用时转运至外排土场或露采坑堆放;矿坑水处理站煤泥经脱水处理后混入电煤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起定时清运到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废机油、废液压油、废乳化液及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产生的监测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工业场地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危废暂存间的建设和管理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7.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露采场土壤保护措施:按环评要求在采掘剥离过程中,对土壤表土单独堆存,用于开采结束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采场周边修截排水沟,收集沟渠及收集池,露采区坑底收集水池底部铺设2mmHDPE膜进行防渗。 工业场地土壤保护措施:完善污水收集处理及规范排放设施;对工业场地可能产生污染源的场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以防土壤环境污染。 排土场土壤环境保护:设置排水沟及挡土墙,挡土墙下游设收集沉淀池,淋滤水收集沉淀后用于排土场防尘洒水,不外排。避免污(废)水入渗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防止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发生渗漏,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迁移;做好工业场地的雨污分流,杜绝场区地面漫流进入周边环境,场区四周修建截排水沟,在场区最低处建初期雨水收集池;危废暂存间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管理维护;工业场地其他区域除绿化区域外地面需采取硬化措施,以防土壤环境污染。 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为排土场垮塌、污废水事故排放、废机油泄露及储罐区油类物泄露等。在落实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环境风险值可控制在环境可接受水平范围内。 建设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矿山灾害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依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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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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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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