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信息的公示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信息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河南汇 (略) 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环评文件论述的项目概况及主要环境影响和预防措施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370-*
通讯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示日期:2023年8月15日。
河南汇 (略) 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预防措施
项目名称 | 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 | 项目编号 | l3y97o |
建设单位 | 河南汇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KMNFF26) | ||
建设地点 | 宁陵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人民路与闽江路交叉口西300路北(原宁陵县福 (略) ) | ||
环评机构 | 河南 (略) | ||
建设项目概况: 该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以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钾、钾肥、氯化铵、填充剂、防结块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投料→熔融→高塔造粒→筛分→冷却→包膜→包装和投料→混合搅拌→包装工艺,选址在原宁陵县福 (略) 院内,新建年产高塔复合肥15万吨、掺混肥10万吨生产线各一条(含高塔生产车间、掺混肥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原辅材料及成品仓库等)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楼、给排水、供电、供气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7.肥料制造〉其他)的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主要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运营期的锅炉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放废水、蒸汽冷凝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等。软水制备高盐水和锅炉排水用于厂区绿化和洒水抑尘,蒸汽冷凝水回用于锅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达到《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主要是施工期的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以及营运期投料、筛分、冷却、包膜、掺混、包装等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造粒废气(颗粒物、氨气)、锅炉燃烧废气和食堂油烟等。施工期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的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能耗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生产车间密闭、投料熔融工段密闭作业、含尘废气(投料、筛分、冷却、包膜、掺混、包装废气)集气罩(管道)收集+袋式除尘、造粒废气管道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喷淋塔处理、3根15米排气筒排放、8t/h天然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技术+8米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专用烟道屋顶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氨排放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排放限值,锅炉燃烧废气排放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并能满足《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锅炉/炉窑绩效分级A级指标管控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能够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 主要是施工机械、土方作业噪声以及营运期生产设备、治污设施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主要是施工期的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以及营运期的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废离子交换树脂和职工生活垃圾等。施工期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分类收集后送相关企业或外售综合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交由相关厂家再生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建议控制指标:COD≤0.0512t/a、氨氮≤0.0051t/a、SO2≤0.305t/a、NOx≤0.916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河南汇 (略) 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环评文件论述的项目概况及主要环境影响和预防措施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370-*
通讯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示日期:2023年8月15日。
河南汇 (略) 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预防措施
项目名称 | 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 | 项目编号 | l3y97o |
建设单位 | 河南汇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KMNFF26) | ||
建设地点 | 宁陵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人民路与闽江路交叉口西300路北(原宁陵县福 (略) ) | ||
环评机构 | 河南 (略) | ||
建设项目概况: 该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以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钾、钾肥、氯化铵、填充剂、防结块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投料→熔融→高塔造粒→筛分→冷却→包膜→包装和投料→混合搅拌→包装工艺,选址在原宁陵县福 (略) 院内,新建年产高塔复合肥15万吨、掺混肥10万吨生产线各一条(含高塔生产车间、掺混肥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原辅材料及成品仓库等)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楼、给排水、供电、供气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7.肥料制造〉其他)的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主要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运营期的锅炉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放废水、蒸汽冷凝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等。软水制备高盐水和锅炉排水用于厂区绿化和洒水抑尘,蒸汽冷凝水回用于锅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达到《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主要是施工期的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以及营运期投料、筛分、冷却、包膜、掺混、包装等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造粒废气(颗粒物、氨气)、锅炉燃烧废气和食堂油烟等。施工期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的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能耗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生产车间密闭、投料熔融工段密闭作业、含尘废气(投料、筛分、冷却、包膜、掺混、包装废气)集气罩(管道)收集+袋式除尘、造粒废气管道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喷淋塔处理、3根15米排气筒排放、8t/h天然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技术+8米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专用烟道屋顶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氨排放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排放限值,锅炉燃烧废气排放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并能满足《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锅炉/炉窑绩效分级A级指标管控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能够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 主要是施工机械、土方作业噪声以及营运期生产设备、治污设施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主要是施工期的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以及营运期的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废离子交换树脂和职工生活垃圾等。施工期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分类收集后送相关企业或外售综合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交由相关厂家再生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建议控制指标:COD≤0.0512t/a、氨氮≤0.0051t/a、SO2≤0.305t/a、NOx≤0.916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