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盛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盛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宏盛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清溪清凤路426号1号楼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宏盛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泓量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清溪镇清溪清凤路426号1号楼102室(北纬 22°47’56.730”,东经114° 8’46.290”),主要从事3D打印塑材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占地面积为10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40平方米,年加工3D打印塑材300吨,员工人数为50人,均不在项目内宿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空气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在投加色粉、破碎后塑胶料以及破碎过程会有粉尘(颗粒物)逸散,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在挤出过程会有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产生,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入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水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生活污水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固体废物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一般固废经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噪声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1-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补充说明冷却水损耗率10%的具体含义,据此核实冷却水补充水量结果的合理性。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宏盛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清溪清凤路426号1号楼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宏盛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泓量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清溪镇清溪清凤路426号1号楼102室(北纬 22°47’56.730”,东经114° 8’46.290”),主要从事3D打印塑材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占地面积为10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40平方米,年加工3D打印塑材300吨,员工人数为50人,均不在项目内宿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空气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在投加色粉、破碎后塑胶料以及破碎过程会有粉尘(颗粒物)逸散,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在挤出过程会有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产生,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入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水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生活污水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固体废物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一般固废经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噪声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1-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补充说明冷却水损耗率10%的具体含义,据此核实冷却水补充水量结果的合理性。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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