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轩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铁柱港河口水环境综合治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关于《金轩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铁柱港河口水环境综合治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金轩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铁柱港河口水环境综合治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略) 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现就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对铁柱港与*水河交汇处左岸长0.75km河岸进行治理,起点为铁柱港河道桩号铁0+580铁柱港大桥左岸桥头处,终点为*水河干流河道桩号*151+190左岸处。
二、本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 (略) 崇阳县肖岭乡肖岭村,铁柱港与*水河交汇处左岸,东临*水河,西接106国道,北与金轩湾住宅小区相连。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06公顷入口景观区、1.55公顷悠然休闲区、0.88公顷童趣活动区,2处穿堤涵管拆除重建。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的规定,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铁柱港与*水河交汇处河段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本工程涉水部分均位于*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河道行洪区,若遇超标准洪水,项目存在损毁的可能,你单位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及时进行修复。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河道边滩疏挖及整形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金轩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铁柱港河口水环境综合治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1月10日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金轩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铁柱港河口水环境综合治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略) 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现就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对铁柱港与*水河交汇处左岸长0.75km河岸进行治理,起点为铁柱港河道桩号铁0+580铁柱港大桥左岸桥头处,终点为*水河干流河道桩号*151+190左岸处。
二、本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 (略) 崇阳县肖岭乡肖岭村,铁柱港与*水河交汇处左岸,东临*水河,西接106国道,北与金轩湾住宅小区相连。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06公顷入口景观区、1.55公顷悠然休闲区、0.88公顷童趣活动区,2处穿堤涵管拆除重建。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的规定,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铁柱港与*水河交汇处河段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本工程涉水部分均位于*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河道行洪区,若遇超标准洪水,项目存在损毁的可能,你单位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及时进行修复。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河道边滩疏挖及整形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金轩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铁柱港河口水环境综合治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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