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钟观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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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钟观贤

钟观贤(身份证号:44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30):

  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事由

  2021年7月20日, (略) 生态环 (略) 长龙社区部队第二工业区3430号钟观贤、曾凡良经营的无证照铝制加工厂(以下简称涉案加工厂)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加工厂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同时未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以及未设置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为确保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略) 开启应急转移工作,共将案涉铝灰渣(包括部分铝屑)全部安全转移并暂存。

  二、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涉案加工厂非法生产期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4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略) 黄江镇钟观贤、曾凡良无证照铝制加工厂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三、 磋商主要内容

  根据《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2020〕219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26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即赔偿权利人) (略) 黄江镇钟观贤、曾凡良无证照铝制加工厂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固体废物倾倒事件环境调查报告,经估算, (略) 黄江镇钟观贤、曾凡良无证照铝制加工厂污染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42元。

  四、 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待定。

  五、 其他事项

  赔偿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磋商建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作磋商终止。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后, (略) 生态环境局将另行通知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因故不能参加磋商会议的,应当在磋商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69-*)



钟观贤(身份证号:44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30):

  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事由

  2021年7月20日, (略) 生态环 (略) 长龙社区部队第二工业区3430号钟观贤、曾凡良经营的无证照铝制加工厂(以下简称涉案加工厂)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加工厂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同时未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以及未设置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为确保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略) 开启应急转移工作,共将案涉铝灰渣(包括部分铝屑)全部安全转移并暂存。

  二、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涉案加工厂非法生产期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4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略) 黄江镇钟观贤、曾凡良无证照铝制加工厂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三、 磋商主要内容

  根据《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2020〕219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26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即赔偿权利人) (略) 黄江镇钟观贤、曾凡良无证照铝制加工厂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固体废物倾倒事件环境调查报告,经估算, (略) 黄江镇钟观贤、曾凡良无证照铝制加工厂污染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42元。

  四、 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待定。

  五、 其他事项

  赔偿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磋商建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作磋商终止。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后, (略) 生态环境局将另行通知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因故不能参加磋商会议的,应当在磋商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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