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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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管理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 (略)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建设当事人在怀来县行政辖区内,未批先建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未经合法供地擅自建设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二条 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交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负责接收。

第三条 鉴于所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是不动产,无法进行实体单独保管和交接,部分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与其合法部分也无法分离或单独使用等特殊性,为便于罚没物资管理,由违法用地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看护单位)负责对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看护和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依法对予以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责成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腾空罚没建筑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造成损失的不予赔偿。

第五条 看护单位对接收的没收的建筑物和设施要登记造册,专档管理。

第六条 看护单位拟定涉及违法用地及罚没物资处置请示,执法单位上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局会同执法部门按以下方式启动处置工作。

(一)公开出售。涉及违法用地经整改后属于合法国有建设用地的,执法部门可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公开出售,竞买资金分开缴纳,成交确认后再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租赁使用。罚没物资不具备公开出售条件,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县财政局提出租赁使用,租赁价格参 (略) 场价格执行。申请人按期交纳租赁价款,若逾期不交合同自行终止。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三)统筹安排。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资源浪费,经确认为公益事业或民生工程的罚没物资,可直接调配安排使用。执法部门处罚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补办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予以处置。

第七条 执法部门没收违法建筑物接收后,应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以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处置依据。

第八条 违法用地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县财政,罚没物资日常保管经费和处置经费按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对故意破坏违法用地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依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没收、移交和处置工作。对失职渎职、乱用职权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行管理办法(怀政办〔202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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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管理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 (略)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建设当事人在怀来县行政辖区内,未批先建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未经合法供地擅自建设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二条 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交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负责接收。

第三条 鉴于所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是不动产,无法进行实体单独保管和交接,部分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与其合法部分也无法分离或单独使用等特殊性,为便于罚没物资管理,由违法用地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看护单位)负责对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看护和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依法对予以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责成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腾空罚没建筑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造成损失的不予赔偿。

第五条 看护单位对接收的没收的建筑物和设施要登记造册,专档管理。

第六条 看护单位拟定涉及违法用地及罚没物资处置请示,执法单位上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局会同执法部门按以下方式启动处置工作。

(一)公开出售。涉及违法用地经整改后属于合法国有建设用地的,执法部门可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公开出售,竞买资金分开缴纳,成交确认后再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租赁使用。罚没物资不具备公开出售条件,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县财政局提出租赁使用,租赁价格参 (略) 场价格执行。申请人按期交纳租赁价款,若逾期不交合同自行终止。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三)统筹安排。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资源浪费,经确认为公益事业或民生工程的罚没物资,可直接调配安排使用。执法部门处罚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补办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予以处置。

第七条 执法部门没收违法建筑物接收后,应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以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处置依据。

第八条 违法用地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县财政,罚没物资日常保管经费和处置经费按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对故意破坏违法用地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依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没收、移交和处置工作。对失职渎职、乱用职权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行管理办法(怀政办〔202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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