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来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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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来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怀来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充分发挥土地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补充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 (略)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略)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含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经过核定用于落实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

第三条 项目后期管护要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

项目后期管护期为项目质保期满后三年,实行有偿管护,发放奖励与管护资金,三年管护期满后实行义务管护。

第二章 管护内容

第四条 后期管护内容包括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农田输配电设施;田间机耕道及其配套工程;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不出现“弃耕”、“撂荒”现象;工程修复和耕地建设相关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三章 管护主体

第五条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主体,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土地权属进行管护;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为后期管护具体实施工作的主体。项目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为管护主体。

第四章 管护和奖补资金

第六条 对完成补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经自然资源部核定新增耕地成功入库备案,同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耕地地类变更,新增耕地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占补平衡的,落实后期管护资金并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激励。

项目后期管护期三年,管护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500元,专项用于项目区土壤改良、设施维护及对承包人的实物奖补。

给予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000元/亩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按照8:2比例的分配原则,给予乡镇村8000元/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耕地持续耕种、农田地力培育、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补充耕地巡查保护管理、耕地保护、扶贫开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给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00元/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耕地日常巡查、上级后续增加的有关工作任务及涉及耕地保护的相关业务工作、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

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管护与奖励资金于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耕地地类变更,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占补平衡后一次性发放到乡镇账户,由乡镇政府统管,分年度使用;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的管护与奖补资金由村委会发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户。

以上管护与奖补资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负责做好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确定专职巡查管护员(以下简称管护员)各一名,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实行3年巡查管护,每年到项目区新增耕地地块巡查管护不少于6次,每年6月至9月最少2次,10月至第二年5月不少于4次,并做好拍摄现场照片、填写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巡查管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对按要求完成巡查管护任务、经审查合格的管护员,给予巡查管护补助,该补助资金由乡镇政府、村委会项目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年度使用奖补资金前, 应保证每年新增耕地未发生“非农化”、“非粮化”和“弃耕、撂荒”现象,耕地持续耕种、质量不下降,并 (略) 、市的核查。

第九条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填写奖补资金审批拨付表并拨付奖补资金,并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五章 管护职责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与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后期管护,组织开展后续管护的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后期管护和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工程使用、管护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项目管护机制,制定后期管护方案,加强对村委会和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后期管护的监督;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对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及时督促村委会进行整改。审查管护员巡查照片等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后期管护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同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并报送属地乡镇政府备案。监督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不闲置、撂荒;对发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属地乡镇政府。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落实后期管护职责,确保承包范围内耕地主要种植粮、棉、油、糖、菜等农作物,不改变耕地用途,不闲置、撂荒;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及耕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综合执法队。

第十四条 管护员负责按照规定巡查管护,对发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属地乡镇政府依法查处。并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系统要求完成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补充耕地地块现场进行拍照上传等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而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撂荒”的,属地乡镇政府要对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并责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通过土地流转、协商、租赁等方式重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

第十六条 对已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但承包经营人不按既定用途使用土地的,除不予发放管护和奖补资金外,村委会有权收回所承包土地,并重新组织对外承包。

第十七条 对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不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导致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致使新增耕地指标核减的,除不予发放管护和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通过上级验收报备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督导落实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问题,确保通过上级年度核查,新增耕地指标不核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

土地整治项目奖补资金审批拨付表






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 县

项目区总面积

新增耕地(产 能)面 积

实地巡查时间

巡查人员签字

实地巡查地块现状描述

巡查情况

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耕地面积

非耕地面积

































主管领导签字:




巡查人员签字:

















土地整治项目奖补资金审批拨付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开户银行

账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时间


新增耕地面积


申请费用

金额:


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乡镇(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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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充分发挥土地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补充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 (略)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略)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含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经过核定用于落实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

第三条 项目后期管护要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

项目后期管护期为项目质保期满后三年,实行有偿管护,发放奖励与管护资金,三年管护期满后实行义务管护。

第二章 管护内容

第四条 后期管护内容包括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农田输配电设施;田间机耕道及其配套工程;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不出现“弃耕”、“撂荒”现象;工程修复和耕地建设相关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三章 管护主体

第五条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主体,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土地权属进行管护;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为后期管护具体实施工作的主体。项目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为管护主体。

第四章 管护和奖补资金

第六条 对完成补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经自然资源部核定新增耕地成功入库备案,同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耕地地类变更,新增耕地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占补平衡的,落实后期管护资金并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激励。

项目后期管护期三年,管护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500元,专项用于项目区土壤改良、设施维护及对承包人的实物奖补。

给予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000元/亩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按照8:2比例的分配原则,给予乡镇村8000元/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耕地持续耕种、农田地力培育、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补充耕地巡查保护管理、耕地保护、扶贫开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给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00元/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耕地日常巡查、上级后续增加的有关工作任务及涉及耕地保护的相关业务工作、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

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管护与奖励资金于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耕地地类变更,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占补平衡后一次性发放到乡镇账户,由乡镇政府统管,分年度使用;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的管护与奖补资金由村委会发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户。

以上管护与奖补资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负责做好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确定专职巡查管护员(以下简称管护员)各一名,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实行3年巡查管护,每年到项目区新增耕地地块巡查管护不少于6次,每年6月至9月最少2次,10月至第二年5月不少于4次,并做好拍摄现场照片、填写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巡查管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对按要求完成巡查管护任务、经审查合格的管护员,给予巡查管护补助,该补助资金由乡镇政府、村委会项目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年度使用奖补资金前, 应保证每年新增耕地未发生“非农化”、“非粮化”和“弃耕、撂荒”现象,耕地持续耕种、质量不下降,并 (略) 、市的核查。

第九条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填写奖补资金审批拨付表并拨付奖补资金,并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五章 管护职责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与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后期管护,组织开展后续管护的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后期管护和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工程使用、管护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项目管护机制,制定后期管护方案,加强对村委会和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后期管护的监督;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对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及时督促村委会进行整改。审查管护员巡查照片等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后期管护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同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并报送属地乡镇政府备案。监督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不闲置、撂荒;对发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属地乡镇政府。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落实后期管护职责,确保承包范围内耕地主要种植粮、棉、油、糖、菜等农作物,不改变耕地用途,不闲置、撂荒;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及耕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综合执法队。

第十四条 管护员负责按照规定巡查管护,对发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属地乡镇政府依法查处。并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系统要求完成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补充耕地地块现场进行拍照上传等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而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撂荒”的,属地乡镇政府要对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并责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通过土地流转、协商、租赁等方式重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

第十六条 对已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但承包经营人不按既定用途使用土地的,除不予发放管护和奖补资金外,村委会有权收回所承包土地,并重新组织对外承包。

第十七条 对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不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导致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致使新增耕地指标核减的,除不予发放管护和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通过上级验收报备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督导落实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问题,确保通过上级年度核查,新增耕地指标不核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

土地整治项目奖补资金审批拨付表






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 县

项目区总面积

新增耕地(产 能)面 积

实地巡查时间

巡查人员签字

实地巡查地块现状描述

巡查情况

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耕地面积

非耕地面积

































主管领导签字:




巡查人员签字:

















土地整治项目奖补资金审批拨付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开户银行

账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时间


新增耕地面积


申请费用

金额:


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乡镇(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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