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6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6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6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J1A7G
地 址: (略) 永川区卧龙路186号1幢7-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对重庆昊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主要从事劳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该公司为修建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2020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在朱沱笋桥镇村坡上村民小组设置的原料(碎石、砂石)堆场没有覆盖,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永川 (略) 磋商函》(渝永检行公磋【2023】51号);
2、《 (略) 永川 (略) 磋商意见书》(渝永检行公磋【2023】52号);
3、202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昊 (略) 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2020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0、20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复印件;
11、2023年9月4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昊 (略) 。
12、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3、2023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8号)及送达回证;
14、2023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8号)。于2023 (略)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昊 (略) 原料(碎石、砂石)堆场没有覆盖,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昊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昊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予以处罚。2023 (略) 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公司已对原料堆场(碎石、砂石)进行了覆盖,整改措施已落实。根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十一)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无对应的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1万元。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根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昊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昊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6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J1A7G
地 址: (略) 永川区卧龙路186号1幢7-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对重庆昊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主要从事劳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该公司为修建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2020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在朱沱笋桥镇村坡上村民小组设置的原料(碎石、砂石)堆场没有覆盖,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永川 (略) 磋商函》(渝永检行公磋【2023】51号);
2、《 (略) 永川 (略) 磋商意见书》(渝永检行公磋【2023】52号);
3、202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昊 (略) 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2020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0、20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复印件;
11、2023年9月4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昊 (略) 。
12、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3、2023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8号)及送达回证;
14、2023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8号)。于2023 (略)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昊 (略) 原料(碎石、砂石)堆场没有覆盖,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昊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昊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予以处罚。2023 (略) 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公司已对原料堆场(碎石、砂石)进行了覆盖,整改措施已落实。根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十一)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无对应的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1万元。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根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昊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昊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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