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鑫旺酥饼、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鑫旺酥饼、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 (略) 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本县4家生产经营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2023X-J-SP26631
食品名称:鑫旺酥饼
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2日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新 (略)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3年09月26日,我局对新 (略) 生产的鑫旺酥饼开展了现场核查和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鑫旺酥饼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无故意,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主动对3518袋涉案批次的鑫旺酥饼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并购买了新的储油罐,召集员工进行培训操作使用流程,截止目前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批次的涉案鑫旺酥饼引起的身体不适及不良反映和举报、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五条“ (略) 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5.86元;2.罚款1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12395.86元(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本局于2023年11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食处〔2023〕16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鑫旺酥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做酥饼的设备里未及时清理的沉淀的油料反复加热导致的过氧化值超标。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
1.严格按照工艺生产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改善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
2.加大化验室建设和化验员培养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
3.加强操作人员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保证生产的食品安全符合标准。
二、新和县爱基穆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3X-J-SP26634
食品名称: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
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1日
不合格项目: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被抽样单位:新和县爱基穆 (略)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3年09月28日,我局对新和县爱基穆 (略) 2023年01月0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80ml/袋的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开展了现场核查和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观无故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积极整改,及时采取 (略) 场的1110袋不合格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进行了召回,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之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后,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具体停产停业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0日。
本局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食处〔2023〕17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工艺条件生产酿造,或者过量加水且出厂检验把关不严,导致不挥发酸不符合标准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
1.严格按照工艺生产酿造,在实际操作中,改善生产过程,加强操作人员业务能力。
2.加大化验室投入和化验员培养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保证批批出厂检验。
3.加强食品经营单位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
三、新和县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2023X-J-SP26631
食品名称:鑫旺酥饼
购进日期:2023年08月12日
不合格款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新和县 (略)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3年09月25日,我局对新和县 (略) 经营销售的鑫旺酥饼开展了现场核查和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鑫旺酥饼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无故意,能积极配合并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在店铺显著处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涉案鑫旺酥饼和违法所得较少,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均索取并留存了供货方资质,购销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充分履行了食品经营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去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后,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11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不食处〔2023〕7号)。
(三)原 (略) 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鑫旺酥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做酥饼的设备里未及时清理的沉淀的油料反复加热导致的过氧化值超标。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
(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已向消费者销售的不合格的鑫旺酥饼进行召回。
(2)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定,严格把关食品的质量,每次进货认真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并做好记录。
(3)更换货源地,不再从不合格货源地进货,要求供货者提供相应的产品检测合格证。
四、新和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3X-J-SP26634
食品名称: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
购进日期:2023年01月06日
不合格款目: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被抽样单位:新和 (略)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3年09月28日,我局对新和 (略) 经营销售的由新和县爱基穆 (略) 2023年01月0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80ml/袋的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开展了现场核查和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无故意,能积极配合并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在店铺显著处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涉案酿造食醋和违法所得较少,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均索取并留存了供货方资质,购销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充分履行了食品经营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去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11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不食处〔202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酿造食醋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工艺条件生产酿造。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
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已向消费者销售的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
2.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定,严格把关食品的质量,每次进货认真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3.更换货源地,不从不合格的货源地进货,要求供货者提供相应的产品检测合格证。
近期, (略) 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本县4家生产经营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2023X-J-SP26631
食品名称:鑫旺酥饼
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2日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新 (略)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3年09月26日,我局对新 (略) 生产的鑫旺酥饼开展了现场核查和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鑫旺酥饼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无故意,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主动对3518袋涉案批次的鑫旺酥饼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并购买了新的储油罐,召集员工进行培训操作使用流程,截止目前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批次的涉案鑫旺酥饼引起的身体不适及不良反映和举报、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五条“ (略) 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5.86元;2.罚款1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12395.86元(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本局于2023年11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食处〔2023〕16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鑫旺酥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做酥饼的设备里未及时清理的沉淀的油料反复加热导致的过氧化值超标。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
1.严格按照工艺生产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改善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
2.加大化验室建设和化验员培养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
3.加强操作人员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保证生产的食品安全符合标准。
二、新和县爱基穆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3X-J-SP26634
食品名称: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
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1日
不合格项目: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被抽样单位:新和县爱基穆 (略)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3年09月28日,我局对新和县爱基穆 (略) 2023年01月0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80ml/袋的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开展了现场核查和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观无故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积极整改,及时采取 (略) 场的1110袋不合格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进行了召回,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之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后,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具体停产停业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0日。
本局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食处〔2023〕17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工艺条件生产酿造,或者过量加水且出厂检验把关不严,导致不挥发酸不符合标准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
1.严格按照工艺生产酿造,在实际操作中,改善生产过程,加强操作人员业务能力。
2.加大化验室投入和化验员培养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保证批批出厂检验。
3.加强食品经营单位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
三、新和县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2023X-J-SP26631
食品名称:鑫旺酥饼
购进日期:2023年08月12日
不合格款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新和县 (略)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3年09月25日,我局对新和县 (略) 经营销售的鑫旺酥饼开展了现场核查和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鑫旺酥饼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无故意,能积极配合并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在店铺显著处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涉案鑫旺酥饼和违法所得较少,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均索取并留存了供货方资质,购销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充分履行了食品经营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去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后,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11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不食处〔2023〕7号)。
(三)原 (略) 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鑫旺酥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做酥饼的设备里未及时清理的沉淀的油料反复加热导致的过氧化值超标。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
(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已向消费者销售的不合格的鑫旺酥饼进行召回。
(2)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定,严格把关食品的质量,每次进货认真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并做好记录。
(3)更换货源地,不再从不合格货源地进货,要求供货者提供相应的产品检测合格证。
四、新和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3X-J-SP26634
食品名称: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
购进日期:2023年01月06日
不合格款目: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被抽样单位:新和 (略)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3年09月28日,我局对新和 (略) 经营销售的由新和县爱基穆 (略) 2023年01月0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80ml/袋的酿造食醋(爱吉热木蒜姜香醋)开展了现场核查和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无故意,能积极配合并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在店铺显著处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涉案酿造食醋和违法所得较少,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均索取并留存了供货方资质,购销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充分履行了食品经营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去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11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不食处〔202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酿造食醋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工艺条件生产酿造。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
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已向消费者销售的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
2.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定,严格把关食品的质量,每次进货认真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3.更换货源地,不从不合格的货源地进货,要求供货者提供相应的产品检测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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