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2023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联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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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2023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联动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太阳山经发局,各城燃企业:

按照中国石油 (略) 发布的供气情况,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24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略)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联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事项

(略) 居民及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1.99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3.2元/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执行期满至下次价格联动期间,暂时按2.93元/立方米执行。《 (略) 2022-2023年供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吴发改发〔2022〕113号)同时废止。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各天然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收费大厅公示所销售天然气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调整销售价格。 (二) (略) 场供应。各天然气企业要保证供需衔接,保障居民及下游企业用气需要, (略) 场平稳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 (略) 场秩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宣传,准确解读天然气价格季节性调整的原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太阳山经发局,各城燃企业:

按照中国石油 (略) 发布的供气情况,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24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略)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联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事项

(略) 居民及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1.99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3.2元/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执行期满至下次价格联动期间,暂时按2.93元/立方米执行。《 (略) 2022-2023年供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吴发改发〔2022〕113号)同时废止。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各天然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收费大厅公示所销售天然气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调整销售价格。 (二) (略) 场供应。各天然气企业要保证供需衔接,保障居民及下游企业用气需要, (略) 场平稳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 (略) 场秩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宣传,准确解读天然气价格季节性调整的原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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