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不服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案维持决定书
韩某某不服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案维持决定书
(略)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清行复第62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衡,职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华涛,职务:工作人员。
韩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9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重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3年5月24日在XXX直营店花费1000元购买铁皮石斛和四宝片。后申请人发现产品铁皮石斛无生产商家、生产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另外,铁皮石斛并非药品和保健品,其宣传医疗效果、增强免疫力、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功效,属于虚假宣传。此外,申请人购买的四宝片也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并且非法添加金边玫瑰,商家附送的也都是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虚假宣传功效的东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内容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花费1000元购买2盒铁皮石斛粉、1盒四宝片(商家赠送了几包百草梨膏糖),产品标签上无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标签上有“增强免疫力、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标注,且非法添加金边玫瑰。二、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3年6月6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但商家认可其确于2023年5月份销售过上述产品,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次日向申请 (略) 监立告字〔2023〕0606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经查,案涉铁皮石斛粉和四宝片系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将铁皮石斛、三七、丹参、石斛等原材料简单进行碾碎然后灌装销售。三、研磨粉碎本质上是一种粉碎工艺,属于物理处理办法,并未改变铁皮石斛、三七、丹参等本身的功能、属性或状态;粉碎过程中并无任何添加,未改变其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且无任何证据证明通过这种工艺改变了铁皮石斛、三七、丹参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四、申请人举报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标签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标注,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于2023年7月3日向商 (略) 监处罚〔2023〕0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淮清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五、申请人举报称商家添加金边玫瑰,经被申请人调查,该违法事实不存在。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清江浦区XX食品店于2020年4月8日注册成立,登记经营 (略) 清江浦区XXX花园X区X幢XX室,登记经营者为惠某。后清江浦区XX食品店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为清江浦区XXX食品店(以下简称商家),登记经营场 (略) 清江浦区XXX花园X区X幢XX室,登记经营者为陈某。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在商家开设的网店“XXX直营店”花费1000元购买2盒铁皮石斛粉、1盒四宝片。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无生产商家、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其具有医疗效果、增强免疫力、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功效;商家销售的四宝片也存在虚假宣传,且非法添加金边玫瑰;商家附送的也是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虚假宣传功效的东西,要求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前往商家工商登记注 (略) 清江浦区XXX花园A区3幢49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向商家出示申请人举报所提供的图片及收据,商家承认以前销售过案涉产品,但现在已销售完。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 (略) 监立告字〔2023〕0606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2023年6月14日,商家经营者陈某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称,铁皮石斛粉系根据顾客需要将铁皮石斛放到搅碎机磨成粉,之后用塑料盒装起来贴上标签,标签上有门店地址;四宝片系将三七、丹参、石斛、花旗参磨成粉压成片然后贴上标签,标签上有门店地址;其当时就研磨了2盒铁皮石斛粉、1盒四宝片,后来卖给申请人并赠送了几包百草梨膏糖(无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系龙陵铁皮石斛农村合作基地主办方赠送);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包装上有“滋阴补肾、增强免疫力、补益脾胃、护肝利胆、扩充血管、抑制肿瘤、滋养肌肤”字样,四宝片包装上有“活血祛瘀、降血脂,可以使主动脉斑块形成面积减少”字样,百草梨膏糖标签上有“调理气管炎、咳嗽、哮喘、鼻炎、百日咳”字样。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调查终结。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向商 (略) 监听告字〔2023〕0019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商家于2023年6月27日当场予以签收。后商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 (略) 监处罚〔2023〕0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和四宝片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畴;认定商家赠送的百草梨膏糖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四宝片、百草梨膏糖包装上对疾病有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并根据商家案件调查期间积极整改情况以及初次违法和将虚假宣传店铺进行下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减轻处罚并处于罚款3000元。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如下:“我局收到你提供的清江浦区XX食品店( (略) 清江浦区XXX花园A区3幢49室)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案源线索相关材料,涉案当事人为清江浦区XXX食品店(现营业执照名称)。经我局立案调查,已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略)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清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请人向申请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进行结案反馈,结案反馈内容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内容一致。后申请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对上述结案反馈内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12315平台打印页、产品实物图片、《 (略) 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收据》《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 (略) 监立告字〔2023〕0606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法制审核表》、 (略) 监听告字〔2023〕0019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略) 监处罚〔2023〕0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3年6月6日决定对举报予以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在立案后经调查询问、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等程序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于2023年7月3日向商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通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和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结案内容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处理案件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另,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和四宝片并未改变其本身的功能、属性或者状态,属于食用农产品;而商家赠送的百草梨膏糖属于预包装食品,并未在其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被申请人认定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四宝片、百草梨膏糖包装上确有对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标注,被申请人认定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考虑到商家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属于初次违法且已将虚假宣传的店铺进行下架等因素后,给予商家减轻处罚并处以罚款3000元,并无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进行结案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内容和结案反馈内容,也并无不当之处,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略)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清行复第62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衡,职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华涛,职务:工作人员。
韩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9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重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3年5月24日在XXX直营店花费1000元购买铁皮石斛和四宝片。后申请人发现产品铁皮石斛无生产商家、生产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另外,铁皮石斛并非药品和保健品,其宣传医疗效果、增强免疫力、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功效,属于虚假宣传。此外,申请人购买的四宝片也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并且非法添加金边玫瑰,商家附送的也都是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虚假宣传功效的东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内容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花费1000元购买2盒铁皮石斛粉、1盒四宝片(商家赠送了几包百草梨膏糖),产品标签上无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标签上有“增强免疫力、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标注,且非法添加金边玫瑰。二、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3年6月6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但商家认可其确于2023年5月份销售过上述产品,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次日向申请 (略) 监立告字〔2023〕0606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经查,案涉铁皮石斛粉和四宝片系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将铁皮石斛、三七、丹参、石斛等原材料简单进行碾碎然后灌装销售。三、研磨粉碎本质上是一种粉碎工艺,属于物理处理办法,并未改变铁皮石斛、三七、丹参等本身的功能、属性或状态;粉碎过程中并无任何添加,未改变其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且无任何证据证明通过这种工艺改变了铁皮石斛、三七、丹参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四、申请人举报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标签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标注,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于2023年7月3日向商 (略) 监处罚〔2023〕0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淮清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五、申请人举报称商家添加金边玫瑰,经被申请人调查,该违法事实不存在。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清江浦区XX食品店于2020年4月8日注册成立,登记经营 (略) 清江浦区XXX花园X区X幢XX室,登记经营者为惠某。后清江浦区XX食品店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为清江浦区XXX食品店(以下简称商家),登记经营场 (略) 清江浦区XXX花园X区X幢XX室,登记经营者为陈某。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在商家开设的网店“XXX直营店”花费1000元购买2盒铁皮石斛粉、1盒四宝片。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无生产商家、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其具有医疗效果、增强免疫力、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功效;商家销售的四宝片也存在虚假宣传,且非法添加金边玫瑰;商家附送的也是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虚假宣传功效的东西,要求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前往商家工商登记注 (略) 清江浦区XXX花园A区3幢49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向商家出示申请人举报所提供的图片及收据,商家承认以前销售过案涉产品,但现在已销售完。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 (略) 监立告字〔2023〕0606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2023年6月14日,商家经营者陈某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称,铁皮石斛粉系根据顾客需要将铁皮石斛放到搅碎机磨成粉,之后用塑料盒装起来贴上标签,标签上有门店地址;四宝片系将三七、丹参、石斛、花旗参磨成粉压成片然后贴上标签,标签上有门店地址;其当时就研磨了2盒铁皮石斛粉、1盒四宝片,后来卖给申请人并赠送了几包百草梨膏糖(无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系龙陵铁皮石斛农村合作基地主办方赠送);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包装上有“滋阴补肾、增强免疫力、补益脾胃、护肝利胆、扩充血管、抑制肿瘤、滋养肌肤”字样,四宝片包装上有“活血祛瘀、降血脂,可以使主动脉斑块形成面积减少”字样,百草梨膏糖标签上有“调理气管炎、咳嗽、哮喘、鼻炎、百日咳”字样。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调查终结。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向商 (略) 监听告字〔2023〕0019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商家于2023年6月27日当场予以签收。后商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 (略) 监处罚〔2023〕0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和四宝片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畴;认定商家赠送的百草梨膏糖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四宝片、百草梨膏糖包装上对疾病有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并根据商家案件调查期间积极整改情况以及初次违法和将虚假宣传店铺进行下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减轻处罚并处于罚款3000元。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如下:“我局收到你提供的清江浦区XX食品店( (略) 清江浦区XXX花园A区3幢49室)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案源线索相关材料,涉案当事人为清江浦区XXX食品店(现营业执照名称)。经我局立案调查,已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略)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清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请人向申请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进行结案反馈,结案反馈内容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内容一致。后申请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对上述结案反馈内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12315平台打印页、产品实物图片、《 (略) 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收据》《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 (略) 监立告字〔2023〕0606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法制审核表》、 (略) 监听告字〔2023〕0019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略) 监处罚〔2023〕0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3年6月6日决定对举报予以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在立案后经调查询问、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等程序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于2023年7月3日向商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通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和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结案内容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处理案件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另,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和四宝片并未改变其本身的功能、属性或者状态,属于食用农产品;而商家赠送的百草梨膏糖属于预包装食品,并未在其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被申请人认定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商家销售的铁皮石斛粉、四宝片、百草梨膏糖包装上确有对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标注,被申请人认定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考虑到商家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属于初次违法且已将虚假宣传的店铺进行下架等因素后,给予商家减轻处罚并处以罚款3000元,并无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进行结案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内容和结案反馈内容,也并无不当之处,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 (略) 监案结告字〔2023〕0719号《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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