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11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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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11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10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000吨聚苯板材项目

(略) 堂二里镇东张柳村金堂道南侧128号

(略) (略)

中蓝 (略)

项目利用现有土地及厂房进行建设,建筑面积800m2,厂区不设宿舍和食堂,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

(1)废气:

搅拌、成型、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冷凝装置+干燥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天然气蒸汽锅炉:

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

搅拌、成型、切割工序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有组织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天然气蒸汽锅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中天然气蒸汽锅炉标准。

(2)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蒸汽锅炉用水:蒸汽锅炉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却循环用水:冷却循环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

设备置于车间内,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10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000吨聚苯板材项目

(略) 堂二里镇东张柳村金堂道南侧128号

(略) (略)

中蓝 (略)

项目利用现有土地及厂房进行建设,建筑面积800m2,厂区不设宿舍和食堂,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

(1)废气:

搅拌、成型、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冷凝装置+干燥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天然气蒸汽锅炉:

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

搅拌、成型、切割工序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有组织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天然气蒸汽锅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中天然气蒸汽锅炉标准。

(2)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蒸汽锅炉用水:蒸汽锅炉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却循环用水:冷却循环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

设备置于车间内,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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