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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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3〕9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G

法定代表人:管雄晖

住所: (略) 二期工业园区振潮北路东侧(地块编号A06-2)B区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发现的线索,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检测线具备作业条件,我 (略) 现场提供2023 (略) 进行检测的粤UJ9008机动车及2023 (略) 进行检测的粤U8B039机动车的检测视频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略) 现场调取的视频发现,2023 (略) 进行检测的粤UJ9008机动车和2023 (略) 进行检测的粤U8B039机动车存在明显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仍对两辆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达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并上传到《 (略) 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收费发票显示,上述两辆机动车(车牌号:UJ9008、粤U8B039)的检测费共为440.00元。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3〕11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3〕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23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 (略) 罚款区间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因你公司已经对存在问题的两辆机动车(车牌号:粤UJ9008、粤U8B039)召回按照规范重新进行尾气检测,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学习宣贯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发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

  综上, (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G

法定代表人:管雄晖

住所: (略) 二期工业园区振潮北路东侧(地块编号A06-2)B区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发现的线索,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检测线具备作业条件,我 (略) 现场提供2023 (略) 进行检测的粤UJ9008机动车及2023 (略) 进行检测的粤U8B039机动车的检测视频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略) 现场调取的视频发现,2023 (略) 进行检测的粤UJ9008机动车和2023 (略) 进行检测的粤U8B039机动车存在明显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仍对两辆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达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并上传到《 (略) 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收费发票显示,上述两辆机动车(车牌号:UJ9008、粤U8B039)的检测费共为440.00元。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3〕11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3〕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23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 (略) 罚款区间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因你公司已经对存在问题的两辆机动车(车牌号:粤UJ9008、粤U8B039)召回按照规范重新进行尾气检测,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学习宣贯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发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

  综上, (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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