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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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现将旌阳区1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旌阳 (略) 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 (略) 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9日),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香蕉,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 (略) (略) 超市四百四十三分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1日,四川宏量 (略) (略) (略) 超市四百四十三分店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31日),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35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香蕉,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 (略) 鹿 (略) 生产的白窝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2日, (略) 食 (略) 在旌阳区万军食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白窝油(酿造酱油),生 (略) 鹿 (略) ,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白窝油“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2023-01-01”批次“蜀风”商标白窝油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合计111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5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旌 (略) 经营的香蕉和红皮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5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 (略) 抽检次香蕉和红皮萝卜各1批次,经检验,以上批次香蕉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红皮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7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旌阳区银都生活购物中心经营的芹菜、香蕉、普通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7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银都生活购物中心抽检次芹菜、香蕉和普通山药各1批次,经检验,以上批次芹菜镉(以 Cd 计)项目项目不合格,普通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香蕉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2.87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旌阳区孝泉镇 (略) 场蔬菜摊区张永斌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9日,四川宏量 (略) 在孝泉镇 (略) 场张永斌蔬菜摊位抽检1批次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6月29日),经检验,该批次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豆芽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豆芽,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旌阳区孝泉镇 (略) 场蔬菜摊区俞安全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9日,四川宏量 (略) 在孝泉镇 (略) 场俞安全蔬菜摊位抽检1批次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6月29日),经检验,该批次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豆芽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豆芽,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旌阳区辉虹副食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辉虹副食店抽检1批次油条(加工日期:2023年7月4日),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油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 (略) 场3栋20号蔬菜摊区吴涛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日,四川宏量 (略) 在 (略) 场3栋20号吴涛蔬菜摊区抽检1批次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6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韭菜“镉(以Cd计)”、“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韭菜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韭菜,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现将旌阳区1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旌阳 (略) 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 (略) 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9日),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香蕉,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 (略) (略) 超市四百四十三分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1日,四川宏量 (略) (略) (略) 超市四百四十三分店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31日),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35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香蕉,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 (略) 鹿 (略) 生产的白窝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2日, (略) 食 (略) 在旌阳区万军食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白窝油(酿造酱油),生 (略) 鹿 (略) ,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白窝油“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2023-01-01”批次“蜀风”商标白窝油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合计111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5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旌 (略) 经营的香蕉和红皮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5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 (略) 抽检次香蕉和红皮萝卜各1批次,经检验,以上批次香蕉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红皮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7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旌阳区银都生活购物中心经营的芹菜、香蕉、普通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7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银都生活购物中心抽检次芹菜、香蕉和普通山药各1批次,经检验,以上批次芹菜镉(以 Cd 计)项目项目不合格,普通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香蕉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2.87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旌阳区孝泉镇 (略) 场蔬菜摊区张永斌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9日,四川宏量 (略) 在孝泉镇 (略) 场张永斌蔬菜摊位抽检1批次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6月29日),经检验,该批次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豆芽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豆芽,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旌阳区孝泉镇 (略) 场蔬菜摊区俞安全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9日,四川宏量 (略) 在孝泉镇 (略) 场俞安全蔬菜摊位抽检1批次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6月29日),经检验,该批次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豆芽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豆芽,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旌阳区辉虹副食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辉虹副食店抽检1批次油条(加工日期:2023年7月4日),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油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 (略) 场3栋20号蔬菜摊区吴涛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日,四川宏量 (略) 在 (略) 场3栋20号吴涛蔬菜摊区抽检1批次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6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韭菜“镉(以Cd计)”、“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韭菜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韭菜,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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