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年产25吨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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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年产25吨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 (略) 年产25吨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邮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年产25吨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略) 化工产业园区北区医药制造产业区现有厂区内 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 (略) (略) 晨达 (略)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化工产业园区北区医药制造产业区,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车间及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部分生产装置,新增2个医药中间体产品。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3-*基-5-氨基-(1,2,4)-噻二唑(*)14.6吨,(R)-3-(3,4-二氟-2-*氧基苯基)-4,5-二*基-5-(三氟*基)呋喃-2(5H)-酮(*)10.4吨。

<p>(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及罐区有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氯化氢、苯系物、氨、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后,二氯*烷排放浓度满足(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计算得出的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AH),分别经1根29米和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一并经厂区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拟建污水处理站建成前,运营期废水与厂区现有废水经管网排入吉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 (略)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牡丹江。(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危险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高浓度废液、蒸馏废液、有机废液等危险废物由厂区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滤渣及废内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原辅材料外包装物外卖综合利用。</p>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 (略) 年产25吨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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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年产25吨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略) 化工产业园区北区医药制造产业区现有厂区内 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 (略) (略) 晨达 (略)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化工产业园区北区医药制造产业区,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车间及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部分生产装置,新增2个医药中间体产品。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3-*基-5-氨基-(1,2,4)-噻二唑(*)14.6吨,(R)-3-(3,4-二氟-2-*氧基苯基)-4,5-二*基-5-(三氟*基)呋喃-2(5H)-酮(*)10.4吨。

<p>(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及罐区有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氯化氢、苯系物、氨、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后,二氯*烷排放浓度满足(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计算得出的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AH),分别经1根29米和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一并经厂区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拟建污水处理站建成前,运营期废水与厂区现有废水经管网排入吉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 (略)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牡丹江。(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危险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高浓度废液、蒸馏废液、有机废液等危险废物由厂区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滤渣及废内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原辅材料外包装物外卖综合利用。</p>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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