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3〕21号
和平县宝利源 (略)
法定代表人:付秋林
住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大坝集聚区DB-01-08号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24日, (略) 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能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2.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材料;
3.建筑垃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露天堆放在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生产,限期30天内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登记;
2.取得排污许可登记后需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项目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
3.采取有效措施,对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到防雨防渗的厂房进行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 (略)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河环和责改字〔2023〕21号
和平县宝利源 (略)
法定代表人:付秋林
住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大坝集聚区DB-01-08号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24日, (略) 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能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2.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材料;
3.建筑垃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露天堆放在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生产,限期30天内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登记;
2.取得排污许可登记后需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项目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
3.采取有效措施,对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到防雨防渗的厂房进行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 (略)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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