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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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23-00071
文号
张环高罚字〔2023〕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3-11-06 10:05: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甘肃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HW3HB68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负责人:张燕

我局于2023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北车间保温装饰板喷漆作业时,因废气风机功率较小,导致有机废气收集效率较差,车间门窗均开启,喷漆后保温装饰板未在电烘干车间密闭烘干,擅自在车间周边露天晾晒,车间周边废气较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6日)、该公司年产1.5万㎡保温装饰板加工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因子选取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滨河新 (略) 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索引号
*/2023-00071
文号
张环高罚字〔2023〕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3-11-06 10:05: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甘肃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HW3HB68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负责人:张燕

我局于2023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北车间保温装饰板喷漆作业时,因废气风机功率较小,导致有机废气收集效率较差,车间门窗均开启,喷漆后保温装饰板未在电烘干车间密闭烘干,擅自在车间周边露天晾晒,车间周边废气较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6日)、该公司年产1.5万㎡保温装饰板加工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因子选取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滨河新 (略) 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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