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论证报告》的批复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论证报告》的批复
遂环函〔2023〕17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论证报告》的批复
(略) :
你司报送的关于《 (略) 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经审查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审查情况
2023年8月15日,我 (略) 船山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了《 (略) 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论证报告》技术审查会议。根据专家和参会人员审查意见,该项目论证报告于2023年10月30日修改完善后报批。经专家审查,本项目入河排污口基本符合设置管理要求,对受纳水域分析评价符合实际,对处理后的废水排放影响预测基本合理,结论基本可行(详见附件)。
二、批复意见
原 (略) 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将原批复的入河排污口位置调整为达成铁路桥下约60m处(即河东新区二期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本项目处理后的尾水通过新建排水管接入河东新区二期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利用已有的钢筋砼排水管沿达成铁路桥至河堤,顺接排水涵闸已有的排污口明管排入涪江。排污口 (略) 船山区永兴镇,达成铁路桥下游约60m处涪江左岸。排污口地理坐标为经度:东经:105°34"47.21",纬度:北纬30°33"9.44";入河排污口类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连续排放。该项目最大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00m3/d,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总磷≤0.5mg/L,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36.5t/a、氨氮≤3.65t/a、五日生化需氧量≤7.3t/a、总磷≤0.37t/a。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管理要求。按照国、省关于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有关要求,请你司在出厂总排口处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安装监控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出水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将排污信息、水质监测报告按规定报送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备案。同时,按照要求更新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防止突发环境事件。
(二)其他工作要求。入河排污设施建成后,应对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合格后再投入运行。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规模、主要污染物等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遂环函〔2023〕17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论证报告》的批复
(略) :
你司报送的关于《 (略) 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经审查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审查情况
2023年8月15日,我 (略) 船山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了《 (略) 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论证报告》技术审查会议。根据专家和参会人员审查意见,该项目论证报告于2023年10月30日修改完善后报批。经专家审查,本项目入河排污口基本符合设置管理要求,对受纳水域分析评价符合实际,对处理后的废水排放影响预测基本合理,结论基本可行(详见附件)。
二、批复意见
原 (略) 船山区永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将原批复的入河排污口位置调整为达成铁路桥下约60m处(即河东新区二期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本项目处理后的尾水通过新建排水管接入河东新区二期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利用已有的钢筋砼排水管沿达成铁路桥至河堤,顺接排水涵闸已有的排污口明管排入涪江。排污口 (略) 船山区永兴镇,达成铁路桥下游约60m处涪江左岸。排污口地理坐标为经度:东经:105°34"47.21",纬度:北纬30°33"9.44";入河排污口类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连续排放。该项目最大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00m3/d,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总磷≤0.5mg/L,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36.5t/a、氨氮≤3.65t/a、五日生化需氧量≤7.3t/a、总磷≤0.37t/a。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管理要求。按照国、省关于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有关要求,请你司在出厂总排口处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安装监控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出水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将排污信息、水质监测报告按规定报送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备案。同时,按照要求更新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防止突发环境事件。
(二)其他工作要求。入河排污设施建成后,应对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合格后再投入运行。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规模、主要污染物等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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