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天台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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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天台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规范测量标志管理,推进“地信智服”测量标志子场景应用,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天台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9日


天台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规范测量标志管理,推进“地信智服”测量标志子场景应用,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略) 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各自然资源所为具体实施主体。

第三条 测量标志实行分类管理和保护,具体分为一、二、三类保护标志。巡查遵循一类标志重点保护,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二类、三类标志一般保护,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

第四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项目用地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测量标志,确需拆迁或者因工程建设使之失去使用效能的,项目业主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测量标志等级,报请批准,支付迁建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下列情形应当避让或拆迁审批:

(一)工程施工建设范围内的测量标志;

(二)在距测量标志200米内进行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的;

(三)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其他情形确需避让或拆迁审批的。

第五条 测量标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空间适配管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各自然资源所依据空间适配结果,提出测量标志处置意见。

第六条 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科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展测量标志保护活动:

(一)确定(变更)管理责任人;

(二)安装传感设施;

(三)实施巡查、维护工作。

第七条 测量标志实行一体化巡查机制。各自然资源所依托测量标志保护应用场景进行巡查,在线填报巡查信息,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应当根据巡查信息在7日内作出是否需要维护和遮挡物清除的决定。发现测量标志未经审批擅自移动、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报告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科,并按相关规定跟踪分类处置。

第八条 各自然资源所要建立测量标志保管员网格化管理体系,签订保管协议,加强保管员监督,保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测量标志,制止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及时报告测量标志的受损情况,妥善保护现场,协助查明情况;

(三)每年至少一次到现场勘查测量标志现况,并拍照发送给各自然资源所巡查人员。

各自然资源所根据保管协议和工作实际,签署保管员履职意见。

第九条 加强测量标志产权管理,对符合用地许可条件的测量标志办理供地手续;对产权独立(未影响他方产权)的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条 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应适时开展空间定位基准更新与维护工程,探索开展测量标志用地保障研究,推进测量标志保护与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要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通过建设景观型测量标志、测绘宣传日活动等形式,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第十二条 测量标志管护工作纳入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科室、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保护测量标志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4月19日起施行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规范测量标志管理,推进“地信智服”测量标志子场景应用,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天台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9日


天台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规范测量标志管理,推进“地信智服”测量标志子场景应用,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略) 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各自然资源所为具体实施主体。

第三条 测量标志实行分类管理和保护,具体分为一、二、三类保护标志。巡查遵循一类标志重点保护,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二类、三类标志一般保护,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

第四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项目用地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测量标志,确需拆迁或者因工程建设使之失去使用效能的,项目业主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测量标志等级,报请批准,支付迁建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下列情形应当避让或拆迁审批:

(一)工程施工建设范围内的测量标志;

(二)在距测量标志200米内进行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的;

(三)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其他情形确需避让或拆迁审批的。

第五条 测量标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空间适配管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各自然资源所依据空间适配结果,提出测量标志处置意见。

第六条 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科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展测量标志保护活动:

(一)确定(变更)管理责任人;

(二)安装传感设施;

(三)实施巡查、维护工作。

第七条 测量标志实行一体化巡查机制。各自然资源所依托测量标志保护应用场景进行巡查,在线填报巡查信息,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应当根据巡查信息在7日内作出是否需要维护和遮挡物清除的决定。发现测量标志未经审批擅自移动、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报告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科,并按相关规定跟踪分类处置。

第八条 各自然资源所要建立测量标志保管员网格化管理体系,签订保管协议,加强保管员监督,保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测量标志,制止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及时报告测量标志的受损情况,妥善保护现场,协助查明情况;

(三)每年至少一次到现场勘查测量标志现况,并拍照发送给各自然资源所巡查人员。

各自然资源所根据保管协议和工作实际,签署保管员履职意见。

第九条 加强测量标志产权管理,对符合用地许可条件的测量标志办理供地手续;对产权独立(未影响他方产权)的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条 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应适时开展空间定位基准更新与维护工程,探索开展测量标志用地保障研究,推进测量标志保护与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要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通过建设景观型测量标志、测绘宣传日活动等形式,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第十二条 测量标志管护工作纳入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科室、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保护测量标志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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