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将军岭路习友路-铭传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将军岭路习友路-铭传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略) :
你公司申请办理将军岭路(段长326.5米,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管顶高程5.97米,埋置于河床内且设置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7.43米。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将军岭路(习友路-铭传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将军岭路、深圳路供水管道工程选址的反馈意见》、《 (略) (略) 关于征求将军岭路(习友路-铭传路)DN1200供水管道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将军岭路(习友路-铭传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9日
(略) :
你公司申请办理将军岭路(段长326.5米,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管顶高程5.97米,埋置于河床内且设置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7.43米。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将军岭路(习友路-铭传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将军岭路、深圳路供水管道工程选址的反馈意见》、《 (略) (略) 关于征求将军岭路(习友路-铭传路)DN1200供水管道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将军岭路(习友路-铭传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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