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G343大卢线伊川绕城段改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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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G343大卢线伊川绕城段改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书〔2023〕57号

伊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G343 大卢线伊川绕城段改建工程(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统一信用代码:*MB1H41870A)上报的由机械工业第 (略) 编制完成的《G343大卢线伊川绕城段改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起点位于鹤鸣大道与 G208 二淅线交叉口处,沿规划南环路向西至规划龙凤大道,利用规划龙凤大道路由折 向北,项目终点位于洛栾高速伊川西出口连接线与现状 G343 平交口处。项目按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路线全长5.4756Km。项目总投资44582.70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意见,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意见,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严格落实《 (略) 2023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 (略) 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3]24号)“七个百分之百”等要求;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粉状筑路材料堆放点远离环境敏感点;路面修筑中采用全密闭沥青运输车及摊铺车的施工方式,降低沥青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相关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桥梁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产生的泥浆经收集、沉淀后合理处置,不得将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施工场地出入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及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3、噪声。施工期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围挡等措施,坚强施工噪声对周围村庄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取安装隔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加强运营期噪声跟踪监测,出现噪声超标应采取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种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全线施工期应强化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公路进行绿化,对施工场地和弃土场采取土地整治及生态修复等措施。

(五)防范环境风险。你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和桥梁的管理,制定周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穿越地表河渠等段应加强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该项目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最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3年11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书〔2023〕57号

伊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G343 大卢线伊川绕城段改建工程(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统一信用代码:*MB1H41870A)上报的由机械工业第 (略) 编制完成的《G343大卢线伊川绕城段改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起点位于鹤鸣大道与 G208 二淅线交叉口处,沿规划南环路向西至规划龙凤大道,利用规划龙凤大道路由折 向北,项目终点位于洛栾高速伊川西出口连接线与现状 G343 平交口处。项目按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路线全长5.4756Km。项目总投资44582.70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意见,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意见,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严格落实《 (略) 2023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 (略) 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3]24号)“七个百分之百”等要求;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粉状筑路材料堆放点远离环境敏感点;路面修筑中采用全密闭沥青运输车及摊铺车的施工方式,降低沥青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相关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桥梁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产生的泥浆经收集、沉淀后合理处置,不得将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施工场地出入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及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3、噪声。施工期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围挡等措施,坚强施工噪声对周围村庄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取安装隔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加强运营期噪声跟踪监测,出现噪声超标应采取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种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全线施工期应强化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公路进行绿化,对施工场地和弃土场采取土地整治及生态修复等措施。

(五)防范环境风险。你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和桥梁的管理,制定周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穿越地表河渠等段应加强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该项目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最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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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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