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公示-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会前公示-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未 (略) 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地块编码:*,以下简称“该地块”) (略) 经济开发区元光东路以南、建元二路以东,用地面积为35681.46m2(53.522亩),地块地理中心坐标为E108.95154°,N34.37946°。该地块原为韩家湾村、东兴隆二村农用地、水域用地(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代管)),原地块用途为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乡村道路等。现规划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A5),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分类划分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代码为0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未 (略) 作为责任主体, (略) 未 (略) 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3年07月0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经开分 (略) 未 (略) (略) 未 (略) 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略) 未 (略) 于2023年10月28日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概况(略) 国土房管字〔2005〕第18号审批土地件,2005年该地块内水域用地1338m2(2.007亩)(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代管))回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16年11月25日, (略) 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书(2016-29),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A5);依据陕政土批〔2018〕 (略) 国土字〔2017〕第191号审批土地件批准,2018年该地块内集体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3年05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将53.52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未 (略) 的批复》(市资源字〔2023〕第234号),同意将该地块使用权 (略) 未 (略) ;2023年08月1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略) 未 (略) 于2023年09月1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3年11月02日现场踏勘时,地块内正在进行主体钢结构楼体建设,地块内最高楼体已修建至10层。
3、工作方案调查单位主要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及周边居民等收集资料,查阅地方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上风向及地下水上游方向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无污染物迁移现象。
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出现过企业,经前文对企业污染物影响分析得知:相关企业对项目地块污染影响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认为本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医疗卫生用地(A5)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 (略) 未 (略)
编制单位:陕西 (略)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提取码:u2q3
联系人:庞红娟
联系电话:*
(略) 未 (略) 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地块编码:*,以下简称“该地块”) (略) 经济开发区元光东路以南、建元二路以东,用地面积为35681.46m2(53.522亩),地块地理中心坐标为E108.95154°,N34.37946°。该地块原为韩家湾村、东兴隆二村农用地、水域用地(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代管)),原地块用途为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乡村道路等。现规划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A5),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分类划分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代码为0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未 (略) 作为责任主体, (略) 未 (略) 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3年07月0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经开分 (略) 未 (略) (略) 未 (略) 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略) 未 (略) 于2023年10月28日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概况(略) 国土房管字〔2005〕第18号审批土地件,2005年该地块内水域用地1338m2(2.007亩)(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代管))回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16年11月25日, (略) 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书(2016-29),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A5);依据陕政土批〔2018〕 (略) 国土字〔2017〕第191号审批土地件批准,2018年该地块内集体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3年05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将53.52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未 (略) 的批复》(市资源字〔2023〕第234号),同意将该地块使用权 (略) 未 (略) ;2023年08月1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略) 未 (略) 于2023年09月1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3年11月02日现场踏勘时,地块内正在进行主体钢结构楼体建设,地块内最高楼体已修建至10层。
3、工作方案调查单位主要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及周边居民等收集资料,查阅地方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上风向及地下水上游方向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无污染物迁移现象。
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出现过企业,经前文对企业污染物影响分析得知:相关企业对项目地块污染影响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认为本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医疗卫生用地(A5)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 (略) 未 (略)
编制单位:陕西 (略)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提取码:u2q3
联系人:庞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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