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略) 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局组 (略) 2023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共涉及随县分局、 (略) 分局、曾都区分局和高新区服务中心审批的10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其中1份存在较为突出编制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26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7条相关规定,对相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受到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环评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当引以为戒,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树立企业与个人良好诚信形象。
相关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随县分局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并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存在较为突出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存在较为突出质量问题及
处理意见
序号 | 环评文件名称 | 环评文件存在问题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处理意见 | 编制人员处理意见 | 审批 部门 | 处理依据 |
1 | 大东石业厂房及办公楼建设项目 | 1、现有工程环保设施未说明情况,未对比现有项目与改建后的污染物排放削减情况; 2、生污污水消纳的可行性说明缺失,补充雨水监测计划;噪声例行监测频次不对。 | (略) (略) | 深圳 (略) 失信记分5分 | 宋欣失信记分5分 | 随县分局 |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十项,《记分办法》第七条 |
(略) 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局组 (略) 2023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共涉及随县分局、 (略) 分局、曾都区分局和高新区服务中心审批的10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其中1份存在较为突出编制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26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7条相关规定,对相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受到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环评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当引以为戒,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树立企业与个人良好诚信形象。
相关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随县分局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并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存在较为突出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存在较为突出质量问题及
处理意见
序号 | 环评文件名称 | 环评文件存在问题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处理意见 | 编制人员处理意见 | 审批 部门 | 处理依据 |
1 | 大东石业厂房及办公楼建设项目 | 1、现有工程环保设施未说明情况,未对比现有项目与改建后的污染物排放削减情况; 2、生污污水消纳的可行性说明缺失,补充雨水监测计划;噪声例行监测频次不对。 | (略) (略) | 深圳 (略) 失信记分5分 | 宋欣失信记分5分 | 随县分局 |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十项,《记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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